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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縣一男子與第三者在婚紗攝影城拍了一張親昵的婚紗照,不料被妻子發現並取證,2日上午,記者從泰和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在審理這起離婚案後,認定該男子此舉存在過錯,判令其賠償前妻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泰和縣男子康某與妻子於2002年自由戀愛結婚,同年生育了一活潑可愛的男孩,生活平靜而幸福。可自從康某擔任某事業單位負責人後,應酬越來越多,經常很晚回家,夫妻開始產生矛盾並發展到分居。
2009年3月,康某以夫妻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雙方感情並未徹底破裂判決不准離婚,可被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仍然分居未在一起生活。
2009年11月,康某妻子在一婚紗攝影店裡看到丈夫與一女子拍攝的一張親昵婚紗照懸掛在攝影店的大廳裡,康某妻子立即請律師將該證據保存下來,並隨後向法院提出與康某離婚,但在開庭前又申請撤訴。
康某只好自己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訴訟中康某妻子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11月康某與婚外其他女子拍攝的該婚紗照並要求康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康某與妻子自第一次離婚訴訟後一直分居,雙方均提起過離婚訴訟,其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應准予雙方離婚。但康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其他女子拍攝親昵的婚紗照存在過錯,對其妻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其妻子要求康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故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同時判令康某給予妻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