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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郭某因患尿毒癥曾在天津市多家醫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後在一次常規化驗中被驗出『丙肝抗體陽性』。郭某認為是一家醫院在對其治療中向他傳染了疾病,遂將該醫院告上法庭。
郭某於2006年4月因患尿毒癥在河西區一家醫院進行血液透析治療。郭某稱,治療前該院對其進行了血液化驗,當時院方曾給付他化驗單,但被郭某丟失。至同年12月7日,郭某轉至天津武警醫院附屬醫院進行透析治療,武警醫院對他也進行了驗血化驗,結果為『丙肝抗體陽性』。郭某認為,自己是在河西區那家醫院進行治療時被傳染上丙肝的,對方的醫療行為已經構成醫療事故,應對自己的健康損害承擔責任。遂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醫院方出具資料,證明當時的檢驗結果為『陽性』,即郭某在進入該醫院以前已經患上『丙肝』。郭某堅持認為該醫院出具的這份2006年4月27日的資料是『虛假的』,當時的化驗結果為『陰性』。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郭某丟失了那份至關重要的化驗報告單,而河西區某醫院拿出的報告單顯示郭某當時已經是『丙肝抗體陽性』,故郭某在河西區這家醫院治療期間染病的說法,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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