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在市政府召開的『天津市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會議』上,本市最新出臺並公布了《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意見(試用)》,該文件從嚴界定了非法傳銷與傳統營銷及依法直銷之間的區別,更加有利於嚴厲打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
根據該文件,『傳銷活動』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發展人員,引誘、脅迫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鼓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發展人員,引誘、脅迫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資格的。
『組織』傳銷活動是指,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幕後策劃或者為首發起,糾集他人建立傳銷組織,進行傳銷活動;『領導』傳銷活動是指,在傳銷組織中居於領導地位,對傳銷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和管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公司、企業,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其組織者和主要領導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自然人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20人以上或者單位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100人以上的;自然人違法所得在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因進行傳銷活動被判刑或者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積極參加傳銷活動的,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對犯罪分子判處的罰金應為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至五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依據其罪行嚴重程度和所判的主刑,酌情判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