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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馬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支隊原支隊長徐光輝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徐光輝,1951年12月出生於蕪湖市,原系馬鞍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業安全監察科科長、馬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支隊支隊長。2004年至2009年期間,徐光輝在擔任安監局職安科科長和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審批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調查處理企業安全事故、對企業進行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職務之便,先後收受業務單位賄賂,數額90600元。
花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徐光輝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906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由於徐光輝能夠自願認罪,且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徐光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40000元,並對違法所得90600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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