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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漫長的等待相比,整個宣判過程只用了24分鍾,今天上午10點半,閔行區『倒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闕敬德貪污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脫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被告人張志琴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兩名被告的一切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兩名被告出庭的時候,身著深色休閑夾克,旁聽席上的近30名旁聽家屬早已唏噓不已。在宣判過程中,法庭指出,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共同商量實施貪污行為,在犯罪過程中作用相當,並不需要區分主從犯身份。張志琴在公司改制後佔有較大股份,所得分紅也較多,在量刑上相對較重。
3月2日的法庭辯論階段,闕敬德、張志琴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主體身份成為法庭辯論焦點。今天上午的法庭宣判中,法庭認定兩人犯罪主體身份成立。法院認為,兩個當事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共同侵佔梅都公司資產3370餘萬元,鑒於所侵佔資產以全部退賠,情節並不嚴重,且張志琴具有自首情節,給予從輕處罰。認定張志琴挪用梅都公司4.4億元資金,但具有自首情節,挪用資金已予以追回。法院認定,張志琴在閔行『倒樓案』中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致使一人死亡,造成梅都公司重大財產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考慮到被告人在到樓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此前向法庭建議,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張志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張志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的庭審事實調查階段,公訴人和辯護人一直在核實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的身份,公訴人認為闕敬德、張志琴身為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共同侵吞巨額公共財產,其行為應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庭調查顯示,闕敬德、張志清兩人案發前曾任梅隴鎮人民政府征地服務工作人員,受征地服務所委派前往梅都公司出任相關職務,兩人身份是否為法律條文中所指『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直接影響案件定性的關鍵詞,成為了今天法庭辯論階段的一個關鍵點。法院認為,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雖未列入國家工作人員編制,但實際協助國家機關行使行政、司法管理職能,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犯罪主體身份。
法庭宣判後,站在被告席上的張志琴回過頭來,遠遠地囑咐身後的兒子『好好照顧家裡』,闕敬德的家屬忍住哭聲和被告揮手告別。但當走出法庭大門,旁聽的家屬再也堅持不住,哭癱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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