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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示事故鑒定書 |
明明是屬於機動車的輕便摩托車,卻在說明書上降低相關技術數值,愣當非機動車賣。一名外地男子購買該車後發生事故,左手被截肢。
既沒有駕駛證又沒給車輛上牌照的他,被交管部門認定『應承擔同等責任』。男子將車輛的生產廠家和銷售方告上法庭。近日,該案在本市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車輛銷售方一次性賠償男子13萬元。
非機動車道車禍男子被截肢
中年男子范某系安徽省人,來津後一家人靠打工為生。為了工作方便,老范購買了一輛『燃油助力車』。該車的使用說明書上寫明『汽缸工作容積為29.9ML』。依據相關規定,該車屬於助力自動車,也就是說是一輛非機動車。
老范說,既然是非機動車,他就沒有到交管部門辦理『機動車的登記手續』。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老范騎著這輛車沿非機動車道,來到紅橋區光榮道與咸陽北路交口附近時,被某旅行社的大客車撞倒。更為嚴重的是,汽車輪子軋上了他的左臂,造成嚴重受傷。次日,老范做了截肢手術,經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六級。從此,老范成了一名殘疾人。
事故鑒定承擔同等責任法院起訴索賠
但在索賠過程中,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卻讓他大吃一驚。該認定書上是這樣寫的:『大客車司機觀察情況不周,未保證安全,其過錯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認定書同時寫道:『范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交管部門登記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違法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交管部門最後認定,大客車司機和老范承擔同等責任。
交管部門認定的依據是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該鑒定書確認,國家規定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不應大於30ML,而老范車輛的相關指標遠遠超出這個標准。所以該車屬於輕便摩托車,也就是機動車。
對於老范的損失,法院判令旅行社和保險公司賠償,而老范也要承擔自己損失的50%,即人民幣13萬餘元。老范經諮詢後認為,自己車輛使用說明上的相關指標,明明白白地標示該車為非機動車,而現在卻被認定為機動車。如果當初說明書上據實表述,他一定會遵守相關規定,甚至未必購買該車。而現在他被認定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車輛的生產廠家和銷售單位,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今年1月,他將車輛的生產廠家和銷售單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
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銷售單位賠償
庭審中,老范的代理人、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玉清表示,由被告生產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不符合非機動車標准,駕駛時需要駕駛證和號牌。如果被告提供合格的沒有『缺陷』的車輛,老范也不會自己承擔損失。所以要求被告賠償老范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存在過錯,並願意賠償老范的損失。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由銷售單位一次性賠償老范13萬元。而老范也放棄了要求生產廠家承擔責任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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