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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濱海高新訊認為耐克公司廣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近似於自己已進行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火柴棍小人』設計者將耐克公司告上法院。然而,這例動漫形象糾紛第一案卻得到一審、終審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由此也引發一場利用公用領域素材再創作的作品是否該受版權保護的爭論。
案件回放火柴棍小人PK黑棍小人
是否侵犯著作權惹爭議 2000年,在網絡空間盛傳著一部名叫《獨孤求敗》的動畫作品,其主人公的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乾、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相連狀,被網友起名叫『火柴棍小人』。
『火柴棍小人』的創作者朱志強表示,自1989年起,他就開始創作這個形象。 2000年4月,朱志強完成其第一個虛擬空間的網絡動畫《獨孤求敗》的創作,並於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權局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當年6月,朱志強又相繼創作完成《過關斬將》、《小小3號》等作品,分別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這些虛擬空間的網絡動畫作品的主題人物形象,均為『火柴棍小人』形象。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蘇州耐克公司的新產品廣告中使用了『黑棍小人』,其形象特征為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乾、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分離狀;小人的四肢呈拉長狀。
朱志強認為,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與『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動畫人物形象『黑棍小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財產權,於是將耐克公司及廣告發布等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200萬元人民幣,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而耐克公司則認為,其發布的含有『黑棍小人』的廣告系委托威登和肯尼迪股份有限公司(WIEDEN & KENNEDY,INC)獨立完成。類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見,例如人行道指示燈裡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都是從通用的『線條小人』演化而來,一個這樣簡單的圖形不具有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因此也不應該受到保護。
一審判決『火柴棍小人』應受法律保護
一中院認為,朱志強設計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與公共領域的『線條小人』形象相比,並不屬於簡單的復制或模仿。『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以自己獨特的表現方式,對公共領域中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的線條及其組合方式進行了審美意義上的再創作,已構成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即美術作品,依法應受到中國法律保護。判令耐克公司等四被告立即停止經營侵權廣告,並就其侵權行為發表致歉及消除影響的聲明,連帶賠償朱志強經濟損失30萬元。
終審判決倆『小人』相同部分來自公有形象
耐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於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志強主張的是靜態的『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權。『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形象有相同之處,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於公有領域,不應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能認定『黑棍小人』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獨創性勞動,『黑棍小人』沒有侵犯『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權,耐克公司、廣告經營者元太世紀廣告公司和發布者不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駁回朱志強的訴訟請求。
業內觀點公有領域素材再創造作品
不應過度保護
此案終審宣判後,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動漫產業發展迅速,對動漫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將日益重要。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必要條件,也是確定著作權范圍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對那些運用公有領域的素材進行再創造、其獨創性程度並不高的作品不能給予過度保護,同時應將公有領域部分排除出保護范圍之外。
文章出處:文化創意產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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