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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誠實信用、安全便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需要。旨在彰顯誠信,預防糾紛的公證制度順應了這種趨勢。但是,一部分人為牟利,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證書,或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這些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證的公信力和社會形象,更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甚至國際聲譽。有鑒於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於2010年3月22日聯合下發《關於依法查處和打擊涉及公證書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證,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並在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健全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究竟何為公證、何為公證書?天津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負責人給出了這樣的解釋: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和格式所出具的,證明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文書。公證機構通過出具公證書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證明,從而為民事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現狀不容樂觀催生『公司』聯手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公證活動逐漸增多,大量單位、個人對公證需求迅速增加,人們對公證工作、公證書的認知度普遍提高。公證在大家的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公證書所具備的特定的法律效力、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使其效力獨一無二,明顯優於和強於普通書證。公證工作更是在維護社會穩定、健全社會信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正因為公證在社會生活中的公信力和社會對公證的信賴程度日趨提高,使得當今社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虛假公證書達到非法目的的現象日益凸顯,涉及公證文書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主要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偽造公證書、買賣或者使用偽造的公證書等,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秩序和公證工作秩序,對公證的社會公信力、社會誠信甚至我國國際形象都造成惡劣影響。為此,市公安局會同市司法局強強聯合,開展了嚴厲打擊涉及公證文書的違法犯罪活動。
花樣不斷翻新重創社會誠信在人們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假冒者的手段層出不窮,造假、制假的種類更是五花八門、不斷翻新。據市司法局及市公安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假冒者提供虛假證件材料主要是以學歷證、結婚證、營業執照等居多。而由於目前社會生活的多樣性,造假材料也出現了許多新的類別,有些甚至令人瞠目結舌。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將新近出現比較集中的涉及公證文書的違法犯罪活動歸結為以下幾類:
1、提供虛假的證件材料到公證機構進行申請辦理公證,為了達到就業、出國等目的,通過偽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或僱人冒充申請人申辦公證,提供虛假證件材料有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財產證明甚至離婚判決書等。
2、通過以舉辦各種有獎活動抽取電話號碼中獎的名義,以發短信為途徑,通過假冒公證部門人員的『證實』,來確信活動中獎的真實性、合法性。如:『購廣告彩票贏轎車大獎』活動,在派發的宣傳單上面進行公司產品宣傳和舉辦活動的設獎說明,並注明:『本活動由××公證處監督公證』,有公證員姓名、查詢兌獎、公證監督專線。有的假冒者甚至通過提供騙子公司網站和偽造相似的公證處網站進行宣傳,發布中獎信息和公證處查詢電話。而這些電話、工作人員均為子虛烏有。
3、通過假冒公證處和公證員名義進行虛假公證,出具假冒公證書。一些熟知公證辦證程序的中介人員和自稱是『公證員』或者『有特殊門路』的違法犯罪分子,通過私自刻公證處及公證員印章,聲稱能夠簡化手續、更加快速地出具公證書。而當事人支付高額『特殊通道公證費』後換來的卻是一紙假公證文書。
建立聯席機制打擊刻不容緩鑒於『涉公』違法犯罪活動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市公安局與市司法局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力爭在最短時間內遏制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多發勢頭。日前,公安河西、和平分局分別對兩起買賣偽造公證書案和使用偽造公證書案進行了認真查處。
2009年底,本市房管部門向天津市北方公證處核實一份申請人為林某的公證書,經查發現該公證書上的公證處印鑒、公證員簽名章均系偽造,是一份套用編號但改換內容的偽造公證書。河西分局隨即展開立案偵查,於2010年1月11日將違法嫌疑人宋某抓獲。經查,宋某(男,30歲,天津某置業公司職員)於2009年底通過辦證小廣告,以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一份涉及房屋買賣的公證書,後通過中間人高價倒賣給當事人林某,用於辦理房屋過戶使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警方對宋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2009年11月,本市某銀行個貸管理中心向天津市北方公證處核實一份公證書,主要內容是申請人劉某(女)委托男友金某辦理和平區一處房屋買賣過戶及買方貸款等事宜,用途為申請個人房貸90萬元。經核查,該公證書上的公證處印鑒、公證員簽名章均系偽造。經查,該房屋現為金某的母親居住。金母稱,劉某在3年前將房屋賣給金某後就已離開天津,從此銷聲匿跡。現案件正在全力偵辦中。
通過對此類案件的偵辦,警方發現,買賣、使用偽造的公證書的行為大多發生在辦理個人貸款、房產過戶、因私出境等過程中,這種行為往往引發其他犯罪,危害很大,加大對涉及公證書違法犯罪的查處力度,必須對假公證書的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實施雙重打擊,纔能取得明顯成效。
為此,市公安局與市司法局相互配合建立聯席機制,一方面確定此類案件的管轄,對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及時調查處理作出規定,另一方面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機構發現案件線索及時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提出要求。同時,明確法律依據,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偽造公證書、買賣或者使用偽造公證書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和查處涉及公證書違法犯罪活動的重點包括以下三種行為:一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行為,行為人在辦理公證時向公證機構提供偽造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明、結婚證件等等,企圖騙取公證文書。二是偽造公證書的行為,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偽造公證書、為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偽造公證書等等。三是買賣或者使用偽造公證書的行為,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公證書而進行買賣或者使用的。
造假日趨隱秘高端技術應對在現實生活中,科技越來越發達,面對手段日趨隱秘的造假者,假冒者,如何防止假冒公證、假冒公證書的出現,確保公證法律服務秩序,降低因公證發生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風險,成為司法公證機構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本市公證行業為預防、遏制和打擊涉及公證書的違法行為發生,最新采取的幾項高端科技手段:
1、身份核查。采用『居民身份識別儀』和『居民身份信息比對儀』,通過掃描儀當場采樣,即時與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查詢中心比對確認,直接打印采集存檔。
2、音像采集。采集留存辦理涉及處分財產權益和人身關系變更的公證當事人和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的即時視頻、音頻資料。
3、網絡及信息平臺。對虛假信息,公證員即時上報連接全市21家公證機構的辦公網絡系統,虛假信息提供者將被列入『黑名單』。與此同時,公證管理部門將該情況通過『公證業務信息短信平臺』向全市執業公證員通報。
4、其他措施。公證機構將加大核實公證當事人提供的被證文書以及出證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性范圍;此外,近期公證行業將在公證書的制作上增加更為完善的防偽措施。
總之,隨著公證業務的日益發展,假冒公證行為、制作假公證書的方式將更加頻繁,方式和手段也將更加花樣翻新。司法公證機構能夠在完善公證制度自身建設的同時,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加大對涉及公證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就必然能夠讓公證行業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公證防受騙這些你知道嗎?
公證制度作為一項法定證明制度,具有引導和規范民事法律行為、證明和確認權利義務關系、保全和增強證據效力的重要功能,為了防止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上當受騙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部門特別給您提示:
1、申辦公證事項應由本人親自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如不能親自申辦的,除申辦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以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外,應持經公證的委托書由受托人申辦公證。2、各公證機構沒有以任何方式委托授權任何單位(包括出國留學服務公司等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和個人協辦、代辦公證以及辦理其他公證事務。3、公證當事人辦理公證事項應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索取機打《天津市公證服務收費發票》。4、公證當事人辦理公證事項或有關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應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辦公證事項的情況,提交真實、合法、充分的相關證明材料。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公證員是法律規定的、實行執業資格准入制度的執業人員。未取得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公證輔助人員或未通過年度考核合格的公證員不具有獨立辦理公證業務的資格。6、遇有公證書真偽查詢問題,可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進行核實。發現偽造、虛假公證書,可向公證機構或公安機關舉報。向公證機構電話核實公證書真偽,須提供被核實公證書的編號、公證事項及公證當事人姓名以及核實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公證機構對電話核實公證書真偽的,答復僅限於公證書的真偽,不涉及公證書具體內容。如需核實公證書內容的,核實人應持有關信函和身份證明到公證機構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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