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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劉女士:我的兒子一次體檢檢查出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現在面臨就業,請問我們應該如何保護兒子的就業權利。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據勞動部門介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於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檢測項目,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通知》指出,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及規定,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准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勞動者。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務人員要保護受檢者的隱私。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各地要抓緊清理現行有關政策,做好相關政策文件的廢止或修改工作。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入學體檢表格內容,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體檢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床癥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不會因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造成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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