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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三審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擬規定網絡運營商配合泄密案件調查的義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需要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議明確。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增加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保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上收了定密權,最低的『秘密級』也要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纔能定密。三審草案對定密權有適當放寬,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並沒有規定什麼級別的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定密。
網站負有發現、報告和刪除涉泄密信息義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開始第三次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此前,在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時,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需要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建議增加相關規定。修訂草案明確,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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