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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27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在對湘鄉市育才中學踩踏事件庭審一個多月後,宣佈了一審判決。2009年12月7日晚,湘鄉市私立育才中學晚自習下課後,學生們在返回寢室過程中在教學樓樓梯上因爲擁擠發生踩踏,事故造成8名花季少年罹難,多人受傷。 |
27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在對湘鄉市育才中學踩踏事件庭審一個多月後,宣佈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育才中學原校長葉繼志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育才中學政教處主任陳新威、政教處幹事彭和良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9年12月7日晚,湘鄉市私立育才中學晚自習下課後,學生們在返回寢室過程中在教學樓樓梯上因爲擁擠發生踩踏,事故造成8名花季少年罹難,多人受傷。
湘鄉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人葉繼志身爲湘鄉市育才中學校長、校安全領導小組組長,被告人彭和良、陳新威分別作爲校政教處幹事、政教處主任、同任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明知學校教學樓就讀學生嚴重超編、且樓梯燈光不符合相關標準,對教學樓存在安全隱患不整改、不報告,導致樓梯間發生踩踏事件,三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對三被告人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被告人葉繼志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作了辯護,提出葉已經履行了校長職責,踩踏事件屬於意外。湘鄉市人民法院查證後認爲,被告人所提出的無罪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但法院考慮到三被告人在案發時採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案發後能積極配合黨委、政府及時妥善處理傷亡學生的善後處理工作,且三被告人一貫表現較好,故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彭和良、陳新威在本案中的責任要輕於被告人葉繼志,依法可適用緩刑。
據瞭解,育才中學踩踏悲劇發生後,湘鄉市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朱清華因對校園踩踏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已被免去教育局黨委副書記職務,並按程序被免去教育局局長職務。(記者謝櫻、蘇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