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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為怕麻煩選擇『私了』,而在有人受傷的情況下,這樣做往往會留下『後遺癥』,帶來更大麻煩——別圖省事『私了』須慎重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外出時發生碰撞、刮蹭等一些小的交通意外很常見,不少事故當事人因為怕麻煩,便就地『私了』。雖然這樣的處理方式方便快捷,但若事故中出現了人員受傷,那麼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往往會留下『後遺癥』,從而帶來更大的麻煩。
半月前『私了』留後患
今年春節期間,市民小張到親友家拜年,途中被一輛正在倒車的轎車壓到了左腳。當時,小張覺得並無大礙,於是答應了司機宋某賠錢『私了』的要求。經過協商,宋某賠給小張1000元錢,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寫明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結,今後無論出現任何情況小張都不再向宋某索賠。哪知半個月後,小張覺得左腳小腳趾隱隱作痛,到醫院就診後纔知腳趾發生骨裂。小張隨後進行手術治療,花去醫療費近萬元。出院後,小張找到了宋某,稱其腳傷是由宋某造成的,要宋某承擔醫療費用。但宋某以雙方已有約定為由拒絕了小張的要求,小張為此將宋某告上了法庭。
那麼小張的這一訴求是否合理合法?對此,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波、王凱認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依法生效。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牽涉到權利人人身權益的維護,有別於一般的民事糾紛,特別是作為一般公民的賠償權利人並不能對自己的傷情作出准確的判斷。在當事人已經達成賠償協議但又反悔並起訴時,就有必要重審當時作出賠償協議的背景,作出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精神的認定。就本案而言,鑒於小張後期因治療腳趾骨裂而花費醫療費近萬元,與經協商獲賠的1000元相差懸殊,而小張對其腳趾骨裂的傷情無法預見,系重大誤解,所以小張有權將宋某及承保事故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請法院撤銷賠償協議,判令二被告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受傷最好別『私了』
任波律師介紹說,『交通事故私了』可以理解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或者經交通警察調解解決損害賠償事宜。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在其他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希望通過協商自行解決賠償事宜的,應當遵循合法和自願的原則。但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那麼不要輕易『私了』,因為傷情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醫學問題,當事人自己感覺的傷情往往會和實際情況不符。所以當有人員受傷時,建議當事人及時報警並到就近的醫療機構就診。
律師提醒『私了』注意事項
若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選擇『私了』,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同時,王凱律師還提出,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要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記錄下來,各方當事人簽字後,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也可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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