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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5日凌晨,津晉高速公路港塘收費站800米外匝道橋坍塌,5輛載貨車墜落,造成6人死亡、7人受傷。國家安監總局初步查明,津晉高速公路匝道橋坍塌是由於5輛載重貨車逆行進入橋體,遇車右拐後使橋體重心偏移,瞬間發生坍塌。公訴機關向濱海新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其中兩輛貨車的車主安某、雷某及僱傭司機李某、袁某犯交通肇事罪。日前,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安某、雷某、袁某有期徒刑各5年零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受僱於安某,袁某受僱於雷某,楊某受僱於張某。2009年7月14日,安某指使李某,雷某指使袁某,張某指使楊某各自駕駛相同品牌、車型的斯達斯太爾牌重型廂式半掛車,從天津港散貨物流中心將裝載的貨物運往河北省霸州市。7月15日凌晨1時30分,李某駕駛核載34噸、實際裝載118.2噸,袁某駕駛核載38噸、實際裝載119.76噸,楊某駕駛核載27噸、實際裝載123.44噸的貨車在津晉高速公路上逆行,並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外廣場掉頭後順行進入高速公路匝道橋。此時,高某駕駛核載32噸、實際裝載38.18噸的廂式半掛車通過收費站正常順行進入匝道橋。由於有一輛貨車在匝道橋上逆行,為避讓逆行貨車,包括上述4輛貨車在內的順行車輛在匝道橋上靠右密集停車,偏離行車道,車輛外輪距離右側護欄邊緣小於一米,從而形成巨大偏載,導致橋梁梁體向右傾斜,引起橋梁坍塌。事故造成楊某、高某及其僱員常某、乘坐袁某汽車的雷某的僱員劉某,以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僱員共6人死亡,李某、袁某等7人受傷,同時造成橋梁損失730餘萬元、機動車損失28.7萬元。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袁某、楊某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密集停靠在立交橋匝道右側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高某駕駛超載機動車以及另一輛車輛逆道行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李某、袁某、楊某分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逆道行駛車輛駕駛人分別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李某、袁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安某、雷某作為僱主,違反交通管理的相關法規嚴重超載,造成事故,導致6人死亡,多人受傷及財產重大損失的後果,情節特別惡劣,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以上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目前,市二中院正在審理中。記者王強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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