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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吉林省政法機關領導乾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這是我國首個針對政法系統領導乾部問責的地方性暫行辦法。
問責背景
主要針對領導乾部發案多
省委政法委副書記馬中力昨日表示:『政法系統隊伍建設,不僅要有正面典型教育,也要利用反面典型做警示教育。2009年共查處違法違紀案件227起,與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30%,但現在面臨的問題仍很嚴峻。一些典型案例令人震驚,尤其是去年長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乾警涉案,影響之壞,前所未有,《辦法》出臺也主要是針對領導乾部發案多。』
『之前的三個多月,我們專門研究這個(如何問責領導乾部)。此前國家也有相關規定,但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地作出具體辦法,目前我省(吉林省)還是首個。』省政法紀工委副書記鄒永亮說。
問責范圍
適用於全省政法系統各級乾部
《辦法》中明確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的領導成員,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領導成員。
此外,對政法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乾部的問責,也參照《辦法》執行。
對此,馬中力特別指出,《辦法》適用於全省政法系統各級領導乾部,『領導的界定不論級別,廳長叫領導乾部,縣級的科長也屬於領導乾部,村一級也叫領導乾部。』
問責方式
五種問責方式可合並使用
問責方式主要有五種:誡勉談話或責令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區別問責
從輕、從重問責情形有規定
在具體問責情形中,要視情節輕重區別問責。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從重問責:凡是一年內問責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隱瞞事實真相,乾擾、阻撓、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投訴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違紀違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問責: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挽回或者減輕應問責事項可能造成的損害、損失、影響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責之後
辭職或被免職影響今後昇遷
有關問責材料由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歸入被問責人個人檔案,紀檢監察機關記入其廉政檔案。
被問責的領導乾部,除了將按照問責方式進行懲處外,還會被取消當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免職、建議免職的領導乾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提昇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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