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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和超期拘留需賠償,行政不作為若違法也需賠償。昨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該法對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等作出規定。相關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賠償法要點】
違法和超期拘留需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是在《行政訴訟法》結束了『民不告官』傳統認知之後制定的一部法律。
此次《國家賠償法》修改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均需要予以賠償。同時,如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後,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都要賠償。
武增表示,偵查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采取拘留措施,沒有超過期限,不屬於國家賠償的范圍;但是如果在羈押期間,被關押的人受到了嚴重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不作為若違法也需賠
《國家賠償法》修改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行政不作為造成損害的也應納入國家賠償范圍,但法律並未明確對此作出規定。
對此武增表示,這不意味著行政不作為構成違法就不予國家賠償。武增解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該項包括行政不作為構成違法的情形。
至於為何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就此作出明確規定,武增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行政不作為在實踐中情況非常復雜,行政機關不作為有一些限定條件,在法律中規定比較困難,所以在條文中沒有明確表述。對於具體案件,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如果已經構成了違法,那麼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牢頭獄霸傷人列入賠償
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將毆打虐待或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致公民傷亡列入了國家賠償范圍。
這一條款是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管行政機關,還是刑事、偵查、審判機關,都存在以不作為方式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監獄,新進去的人要經過一番『操練』,包括打、體罰等,而有些管教人員卻視而不見。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此,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規定沒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監管人員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的情形,建議予以明確。
監所被虐受傷要賠
原國家賠償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受到虐待以及監管人員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後明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首提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因此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舉證責任倒置
賠償義務機關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提供證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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