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4日從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安徽省宣城市原副市長嚴敏受賄案近日一審宣判,嚴敏受賄人民幣34萬餘元、歐元10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嚴敏先後曾擔任宣城行署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宣城市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宣城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宣城市副市長等職務。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嚴敏在擔任宣城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宣城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節假日或買房時收受他人禮金、現金,先後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34.5萬元、歐元1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影響了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嚴敏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自願認罪。鑒於被告人主動自首、自願認罪、積極退贓,法院遂依法一審判處嚴敏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