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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盛哲
據最新一期《半月談》報道:遼寧省撫順市國土資源局順城分局原局長羅亞平涉貪上億,被稱為『職級最低、數額最大、手段最惡劣的女貪官』。其撈錢的主要伎倆之一,是利用掌管黃金地段土地征用和審批權的職務便利,截留、私吞征地款。當時土地出讓金並沒有由財政部門收取,羅通常讓前來繳款的單位拿兩張支票,一張交給土地經管中心,一張她拿到銀行兌換成現金裝入自己的腰包。到後來,賣地得了錢,是交是貪完全憑心情……
羅亞平將受到怎樣的法律懲處另當別論,不得不說,『是交是貪完全憑心情』,如此之大的撈錢自由度,如此寬松的貪腐環境,此乃『制度害人』的一個最好注腳。
對於這起2008年敗露的土地腐敗事件,撫順市黨委、政府以及媒體似乎都作出了反思,例如『閘門層層失守制度形同虛設』『對權力的規范和監督不夠』等。不過,這種反思不僅毫無用處,而且存有誤區。因為照此思路,將永遠找不到為制度漏洞、監督缺失擔責的人。例如『當時土地出讓金並沒有由財政部門收取』,於是導致了繳款單位可手拿兩張支票。按說,從制度設計之初,就無法容忍這種漏洞。問題是誰該為此承擔責任?由此推而廣之,正是『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律規章不完善』『探索』『試點』之類的堂而皇之的宏觀理由,給權力者提供了太多的貪腐機會,同時也為『制度害人』准備了充分的情理依據。
要想為制度漏洞、監督缺失找出擔責人,其實也不難。例如,羅亞平在區發展改革局雖為副手,卻握有土地經營中心實權。重大金額支出,按照規定只有局長審批纔合理生效,然而前後兩任局長卻『只批不審』,原因則是羅亞平一直給人『業務精通,敢打硬仗』的印象,加之局長對土地政策等業務也不熟悉,所以對她只有信任的份兒。『只批不審』的局長,起碼未能盡職甚至有瀆職之嫌,當然應為此付出代價;至於任命這樣不負責任局長的人,難道不需要也為用人失察承擔一定責任?
對撫順市土地腐敗事件的確需要全面反思,而反思的主題詞應該是『制度害人』,以及『沒人為制度漏洞擔責,是腐敗背後最大的腐敗』。(劉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