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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五位乘客在打車時與駕駛員談好不打表商量談好車費,但途中乘客延長路線,司機則要增加費用。為了區區5元錢,雙方大打出手,並且造成一方輕微傷。最終,天津市南開檢察院將這起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和解並作出不起訴決定。
4月9日23時30分左右,孫某某和朋友王某某等共計五人在南開區王頂堤立交橋下搭乘一輛出租車。上車後,孫某某與司機陳某某談好地點並商議不打開計價器給予10元車費即可。出租車行至西湖道與中環線交口時,五位乘客中先下車兩人,孫某某告訴司機再去雅安東裡。此時,司機陳某某沿西湖道往咸陽路開車時並說車費需要15元,因為講價時談妥的10塊錢僅僅到剛纔的地點,而乘客孫某某等人認為10元錢是指到達目的地雅安東裡的車費,隨即雙方爭吵並辱罵起來。司機將車正開到西湖道消防隊門口後,突然掉頭往反方向開,孫某某就從後座起來搶司機的方向盤,此時司機無法開車車停住,乘客楚某、王某某隨即下車。司機陳某某又將車開了大概二十米左右,孫某某把車鑰匙拔下來了,車熄火。司機陳某某和孫某某下車扭打在一起,楚某、王某某也趕來,四人扭打在一起,期間,陳某某用拳頭擊打孫某某頭、面部,致使孫某某頜面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頜面部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民警趕到現場將四人一起待到派出所展開調查。
公安南開分局以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此案移送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認真研究案情,仔細審查案卷,耐心細致的與雙方溝通,積極努力協調,入情入理對雙方進行勸導,終於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嫌疑人陳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300元,嫌疑人陳某某亦真誠悔罪,向被害人孫某某賠禮道歉,取得諒解。南開區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之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屬於可以不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行為,從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以及降低司法成本的角度出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陳某某非常感謝檢察機關對於他的處理決定,並贈送了『秉公執法、公正廉潔』的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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