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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送審國產劇,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國產電視劇報審表》;
(二)制作機構資質的有效證明;
(三)劇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於500字的劇情梗概;
(五)圖像、聲音、字幕、時碼等符合審查要求的完整樣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頭、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同意聘用境外人員參與國產劇創作的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八)特殊題材需提交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書面審看意見。
第二十三條送審合拍劇、引進劇,依照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收到完備的報審材料後,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審查時間為三十日。許可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需要修改的,送審機構應當在修改後,依照本規定重新送審。
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送審機構對不予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五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其中復審時間為三十日。復審合格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送審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已經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審查,但尚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送審機構不得向其他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轉移送審。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發行、評獎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行和播出。
變更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事項的,原送審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送審。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將全國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頒發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電視臺在播出電視劇前,應當核驗依法取得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電視臺對其播出電視劇的內容,應當依照本規定內容審核標准,進行播前審查和重播重審;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全國電視臺播出電視劇的總量、范圍、比例、時機、時段等進行宏觀調控。
第三十三條電視劇播出時,應當在每集的片首標明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編號,在每集的片尾標明相應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四條電視臺播出電視劇時,應當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制作、發行、播出電視劇或者變更主要事項未重新報審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制作、發行、播出的電視劇含有本規定第五條禁止內容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轉移申請不予受理;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發行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審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得再聘請其擔任審查人員。
第四十條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的管理,以及合拍劇、引進劇審批和播出管理,分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0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0號)、2006年11月14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補充規定》(總局令第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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