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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平魯區潘家窯聯營煤礦訴徐海福。平魯區政府的一份文件對『1萬元是怎麼來的』作了解釋:經評估,『東梁煤礦』總資產32107314.9元,總負債32097653.64元,淨資產9661.26元。記者調查發現,在『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采礦權的轉讓價款完全沒有被提及。 |
平魯區潘家窯聯營煤礦訴徐海福。
這是發生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一樁令人費解的事:一家被視為擁有巨額市場價值的集體企業莫名其妙『被國有』,然後又以『1萬元』的價格被私人競買者拿下。而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該企業掛牌出售1個半月前,轉讓結果的文件已經出籠,且文件中所述的內容與最終的轉讓情況幾乎完全一致。
根據群眾舉報,記者近日對這起充滿蹊蹺的產權轉讓事件進行了跟蹤調查。
為多開一個礦井 煤礦自導『托管』在朔州市平魯區白堂鄉,有一片方圓近10公裡的礦區,原本由3個同屬集體性質的煤礦組成。兩邊較大的礦,分別叫白堂煤礦和潘家窯煤礦,中間的叫東梁煤礦。
根據朔州市政府的要求,早在1995年潘家窯煤礦就兼並了另兩家煤礦,並於次年注冊成立了『潘家窯聯營煤礦』(以下簡稱『潘聯礦』),企業性質仍為集體。原來三個礦的采礦許可證全部注銷,並給潘聯礦換發了統一的采礦許可證。
潘聯礦成立後,在原東梁煤礦礦址上設立了內部分支機構潘聯礦2號井,潘聯礦法定代表人徐步昇委派時任潘聯礦副礦長徐海福為負責人。徐步昇承認,由於當時潘聯礦只有一個采礦許可證,按規定只能開一個井,為了讓2號井能夠獨立生產以擴大潘聯礦產量,想以『托管』的名義再申請一個許可證。2000年8月,潘聯礦指派徐海福出面簽訂了2號井的托管協議。
集體企業被國有 法人代表不知情然而,由於這種『托管』違背了當時國家『關小並大』『一證一坑』的政策,2號井並沒有取得單獨的采礦證,2002年5月即被工商部門注銷了營業執照。
隨後,事情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2002年11月,平魯區財政局居然為早已經不存在的『東梁煤礦』頒發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僅突然冒出一個新『東梁煤礦』,而且企業性質成了『國有』。兩個月後,平魯區政府纔注冊了平魯區『東梁煤礦』,這個礦實際上是以被注銷的2號井資產設立的,因為2號井雖被注銷,徐海福卻一直在非法經營。
而作為潘聯礦的法定代表人,徐步昇一開始居然對2號井的企業性質發生變更一無所知,直到2006年纔知道2號井『被國有』了。
煤礦價值數億 轉讓價格一萬2008年3月4日,平魯區經貿局將『東梁煤礦』的產權轉讓給了徐海福個人,價格是1萬元。轉讓後,徐海福將煤礦名稱變更為『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這次轉讓引起了更大的爭議。
平魯區政府的一份文件對『1萬元是怎麼來的』作了解釋:經評估,『東梁煤礦』總資產32107314.9元,總負債32097653.64元,淨資產9661.26元。
對於這一轉讓價格,當地不少人認為『簡直低得離譜』。
那麼,東梁煤礦到底值多少錢呢?記者為此專門采訪了相關專業評估人士,他們認為煤礦價值主要取決於煤炭儲量。而『東梁煤礦』的煤炭儲量記者在采訪中卻發現了兩個大相徑庭的版本:來自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等多個部門1988年的數份文件顯示,『東梁煤礦』年生產能力21萬噸,煤炭儲量為1511萬噸;而『東梁煤礦』2007年底作出的改制方案中稱,煤礦年生產能力21萬噸,儲量229萬噸。
按照專業評估人士的算法,如果以儲量1000萬噸估算,按照當時煤炭保守利潤每噸50元計,1000萬噸大約價值5億元,乘以約60%的回采率,價值約3億元,再加上『東梁煤礦』以『國有』身份上交1500萬元的資源價款必須納入轉讓價格,因此,當時東梁煤礦的保守價值應為3.15億元;即便是改制方案中所稱的229萬噸儲量計算,東梁煤礦至少也值8500萬元。
兩年轉讓兩次 富翁可能誕生相關法律界人士和國土資源部有關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表示,煤礦轉讓主要包括實物資產與無形資產兩部分內容,實物資產主要是指地上地下建築、設備等,無形資產主要是指采礦權。事實上,在煤礦的財產結構中,采礦權是重中之重,通常佔總轉讓價格的百分之八九十,因此煤礦的轉讓實際上主要是采礦權的轉讓。
有關專家指出,就『東梁煤礦』而言,如果此次轉讓包括了采礦權,那轉讓價格就嚴重背離了煤礦價值,涉嫌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而如果沒有涉及采礦權的轉讓,那麼,這次交易就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屬無效交易。
記者調查發現,在『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采礦權的轉讓價款完全沒有被提及。
目前,為應對山西煤炭資源整合的政策,『東梁煤礦』正在籌劃出售。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其出售價格相對於兩年前的買入價,可能是一個天價。『兩年時間,兩次轉讓,富翁可能就此誕生。』一位知情人說。
尚未掛牌出售 轉讓結果已出記者調查發現,除了轉讓價格,『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還疑點叢生,令人費解:
——煤礦還未掛牌出售,轉讓的結果就已出來。2007年12月15日,『東梁煤礦』作出了《朔州市平魯區東梁煤礦改制方案》。其中最後一段寫道:『山西省產權交易中心……在省級經濟類報刊公開披露了產權轉讓信息,在公告期內只有徐海福同志一人參加競買。最後以人民幣10000元轉讓價格成交,出讓方與受讓方簽署《產權轉讓合同》,受讓方已一次性付清轉讓價款並上繳財政。』然而,事實上山西省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公告的時間是2008年1月31日,《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時間是3月4日。這份《改制方案》居然能將幾個月後將要發生的事情,如競買者、價格等等預料得分毫不差!
——企業改制方案還沒作出,政府同意該方案的批復就提前2個月作出。《改制方案》的作出日期是2007年12月15日,而早在2007年10月16日《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朔州市平魯區東梁煤礦企業改制的批復及資產確認的通知》中,已對兩個月後作出的方案進行了批復:『你局呈報的《朔州市平魯區東梁煤礦企業改制方案》區政府經研究批復如下……』
——兩份文號相同的批復文件,關鍵內容卻有差異。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東梁煤礦』轉讓成功後的批復文件居然有兩份,名稱完全相同,落款時間也一樣。但認真研究卻發現其關鍵內容存在不同。一份寫著:『針對該礦實際情況……出售給受讓方徐海福同志。』另一份寫著:『針對朔州市平魯區東梁煤礦資產轉讓既成事實的實際情況……出售給受讓方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另外,東梁煤礦產權轉讓合同也有兩個版本。一份的受讓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另一份的受讓方則是徐海福個人,且兩份合同的具體內容、格式都不相同。
對於這起產權轉讓事件中的種種蹊蹺,記者多次試圖聯系平魯區相關領導以求真相,但他們都以種種理由不接受采訪。 (新華社記者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