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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規定,濫用職權、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失誤、管理監督不力和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等五類行為需被問責。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問責主體,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是問責主體的具體實行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是問責的主要對象。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乾部,一律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乾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意見。
為了確保問責制的貫徹落實。廣東省強調要突出問責重點,做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同時注重懲教並舉,做到問責一人、教育一片;把好輿論導向,做到客觀公正、及時問責,促進乾部忠於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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