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簡要內容:清初,北京旗人的住房有一定之規,以現代標准看,就是科級官員住3間房,處級官員住4間房,司局級住7間房。清代『八旗制度』以嚴密的組織形式,實現了旗人社會的兵民合一。旗人的一切生活待遇,都在八旗制度下獲得,住房也不例外。 |
旗人住宅的房源來自官方,由國家通過左右翼統領衙門統一調撥,無償分配給旗人兵民。國家擁有產權,旗人只有居住權,既不能隨意處置旗人住宅,也不能購買外城漢人的私宅。順治七年(1650),清廷頒布法令:『民間土地房屋,禁止滿洲置買。』順治十八年(1661),清廷頒令強調,如有旗人購買民間私宅,所買房屋『盡行入官』,『買者賣者,一並治罪』。顯然,旗人住宅體制並非單純的社會福利,而是從制度上將旗人禁錮在旗籍,世代當兵,使其所居住的房屋與清代北京城區原始的房地產市場脫鉤。此外,清廷以征收契稅的方式,承認外城居民的住房私有權,允其自由交易。這樣,在北京的內城和外城,就形成了住宅國有、私有並存,旗人保障、漢人不保障的雙重模式。
然而,旗人住宅的私有化不可避免。清初以來的社會現實促使了旗人住宅私有化進程的起步。其一,入關以後,旗人逐漸將住宅、田產納入『私產』觀念的范疇。其二,長期的和平生活,導致少數旗人飛黃騰達,多數旗人缺乏立功得賞的機會,貧富差距日益懸殊,加之不少旗人沒有一技之長,只能坐吃俸祿,一旦家道中落、遭遇天災或子孫分家,難免陷於破產境地,不得不私自出賣出典田宅,以求果腹。其三,盛世滋生人丁,官府房源有限,勢必造成住房緊張。此外,由於旗人住宅為國有財產,國家擁有最終處置權,因此在清初興建和擴建勛戚宅邸的時候,不可避免地要征用或拆毀周圍的一批普通旗人的住宅。連康熙帝都不得不承認,『漢軍旗人住關廂者甚多,向以為禁,似乎不當。今皆令其內城居住,則漢軍富者一人得住數家之房,將使滿洲貧者不得住房。此事應著再議,爾等另擬票簽來看』,『八旗大臣、庶官、富家,每造房捨,輒兼數十貧人之產』。旗人住宅的強弱兼並,導致眾多無房旗人的出現。這也是推動旗人住宅私有化的重要因素。
在旗人住宅短缺,無房旗人日增,國家無力分配的情況下,康熙二十年(1681)八月,朝廷不得不允許『漢軍有職無職人員願在關廂居住者,聽其居住;滿洲、蒙古內年老有意休致官員,願在關廂居住者,亦聽其居住』。這實際上結束了滿漢分城居住的制度禁錮,客觀上默認了旗人購置外城和城郊漢民住宅的合法性。康熙九年(1670),朝廷做出政策調整:『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種地,不許全賣。』這從制度上打開了旗人住宅合法交易的缺口,變相承認了旗人對其田宅的部分所有權。
住宅所有權的私有化和市場化『旗民交產』,即旗人與漢人相互交易住宅所有權。18至19世紀,旗人生計開銷逐漸成為清廷揮之不去的財政包袱。直至道光五年(1825),朝廷出臺『准許旗人自謀生計』政策,不僅促成了對百萬旗人在戶籍和人身自由上的制度性松綁,而且為『旗民交產』的逐步合法化創造了歷史性機遇。
咸豐二年(1852),發布上諭,『嗣後坐落順天、直隸等處旗地,無論老圈自置,亦無論京旗屯居及何項民人,具准互相買賣,照例稅契昇科。其從前已賣之田,業主售主,均免治罪』。其後幾經爭議,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清廷重申咸豐二年准許『旗民交產』政策有效。至此,旗人住宅實現了真正的所有權私有化和市場化。
旗人住宅的私有化及其衰亡,給北京城帶來的最大變化,就是內城、外城隔絕狀態的解除。出於改善生活的考慮,大批漢民進入內城,購置旗人住宅定居;出於為稻糧謀的考慮,不少旗人放棄內城的老宅,到外城購置或租賃住房,過起緊張、朴素、貧困的生活。內外城界限的消失,滿漢居民雜居局面的形成,有助於改善北京城市經濟發展結構和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旗人住宅的興衰,在某種程度上對北京的城市建設和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中國文化報)
[首頁] [下一頁] [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