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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官的自我『舉報』
主持人(李小萌):
歡迎來到《新聞1+1》。
一位法官,180萬入股一家煤礦,獲利660萬,在近兩年沒有拿到紅利就把煤礦告上了法庭,還獲得了勝訴。這樣一條新聞,誰乍一聽都要琢磨上一會兒,確實這是一個考驗,它考驗著我們是非立判的能力,考驗我們對於法律精神理解的能力,甚至在考驗我們最基本的一般邏輯思維的能力。
解說:
法官打官司本就稀奇,何況涉及金額是高達1100萬的煤礦分紅,這些都發生在一個人身上,來自陝西神木縣的張繼峰。
張繼峰,46歲,是陝西省神木縣法院監察室的副主任。5年前,張繼峰和妻子用180萬元的資金入股了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持有10%的股份。
入股煤礦後,張繼峰先後拿了到了660萬元的紅利。2002年張繼峰獲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煤礦早已在2007年夏天被轉讓他人,於是張繼峰夫婦認為對方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持有煤礦10%的股份,並判令煤礦方向自己支付1100萬元的紅利,及餘息給付造成的損失。
高達1100萬,張繼峰將煤礦告訴上法庭的舉動,讓輿論一片嘩然。因為《國家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明確規定,在中國,公職人員是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而張繼峰的此官司無益於是一次自我『舉報』。
今年2月2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張繼峰勝訴,判令被告煤礦方給付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一個國家公務員、一個法官、一個違反國家法律入股煤礦的千萬富翁,這真是一個讓全社會心情復雜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法官又是監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高於法律和政令。身為公務員,卻能經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還是法律的感慨?』輿論的焦點顯然都放到了張繼峰的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上,根據中央紀委等部門在2005年8月30日發出的《關於清理糾正國家公職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投資入股煤礦,已經投資的應當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資。
在今天,我們拿到了一審的判決書,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是否有效,應該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法官法》、《公務員法》,並不調整民事活動。而原告只是一名隱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業的主管,並沒有依職權直接參與到煤礦,原告沒有違反《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隱名合伙人這樣一個詞匯並沒有打消人們的質疑。因為打官司的張繼峰贏了官司的同時,也供認了自我,他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最終如何處理都未見聲響。
今天我們聯系陝西省神木縣的紀檢委等多個部門和負責人電話,結果只有兩個無人接聽,迅速掛斷。不過根據媒體報道,榆林市紀委監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目前案件已經進入了二審的階段。
張有效(《華商報》記者)
昨天接受采訪,他說他壓力很大,現在已經曝出來了,第一,他等待法院判決,第二,他就是等待組織處理。
主持人:
大家看到了,我們的標題是《一個法官的自我『舉報』》。是的,乍一聽都會想,這個法官傻了嗎?這不等於自我揭發嗎?
白岩松(評論員):
這個法官一點都不傻,一方面,他是一個完全明白人的違法和違規,他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法》。另一方面又違規,應該退股,不再參股,他太明白了。因此估計對後果也是相當地明白。甚至你去猜想他可能准備的一中一差兩個結果。中的,你已經注意到,他已經把他的夫人拉進了共同的合伙人。他的夫人第一個不是公務員,第二個不是法官,就擁有了一種很大的斡旋空間,假如能夠蒙混過關,這是一個中等方案。
次等方案恐怕也在考慮之中,他的手裡夫妻倆已經有660萬,接下來打官司又贏了,還可以獲取1100萬當中的800萬,300萬已經付了,加在一起是1460萬。在陝西神木這樣一個地方,你覺得1460萬是一個什麼樣的款項,絕對可以稱得上超級巨款,即使在北京也是超級巨款。如果被免了公職,又能怎樣呢?
主持人:
所以你覺得張法官是算了一道數學題之後纔做了這樣的一個決定,並不是一氣之下,或者是一個盲目草率的決定?
白岩松:
我覺得一切他都很明白,之前他會鑽漏洞,而且他一定知道在2005年的時候已經明確下了規定,要求所有人都退股,而且他沒有退,而且他一開始用的就是隱名合伙人的方式,隱名合伙人,並沒有把自己的名字直接擺放到合伙人當中。而且這樣一個懂法律的人,敢公開起訴,而且他贏得了勝訴,而且對勝訴是一定有非常判決的,因為他知道這是用《合同法》來說事,還不能拿《公務員法》、《法官法》說事,所以他一定能夠把這筆錢贏回來,所以一定是做好了相關的准備,人家恐怕退路早已經想好了。
主持人:
其實今天這件事提供了一個特別大的一個話題空間,我也征求了一下網友的建議。這180萬入股的時候,肯定巨額財產來路不明,這一定是個貪官,他一定包庇或者提供了便利,其實我們恰恰說,如果沒有這些的話,這個事件纔有意思。
白岩松:
我反過來說,這180萬的來源,第一是夫妻倆變賣房產40多萬,接下來又把村子裡分的接產130多萬加在一起,構成了這160萬,起碼媒體現在所報道出來的從源頭上來看,這不屬於非法收入。
第二個,當他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今天聽到另外一種聲音也是蠻有趣的,他可能在當法官的過程中,恐怕還真沒有多少把柄被人抓,否則他也不敢來當這個原告了。
主持人:
所以恰恰有意思的也是在這兒,那我們也聽一聽專業人士的觀點,現在我們來連線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
李教授您好。
李成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
你好。
主持人:
這個案子我想你也大致了解了,到目前這一步,法官是勝訴了,接下來依據什麼他應該獲得什麼樣的一種處罰呢?
李成言:
首先我認為法官的勝訴這裡邊就有問題,因為法官本人是不能夠經營這樣一個入股的活動的,法官經營就知法犯法。另外,法官勝訴的時候,一定是用了法官的資源,不用法官的資源,我們想他怎麼可能這麼簡單就可以勝訴呢?因為很簡單,不管是黨法,還是黨規,不管是商業賄賂領域的一些法律規定都不允許法官和公務員插手經營的。
主持人:
李教授,我們通過報道也看到,為了回避,為了避嫌,這個案子還不是在他們本縣審的。
李成言:
不是在本縣審的,也可以看出來,在法律系統的內部也存在這樣一些問題,進行輕判,或者是不判,或者是傾向性的意見,同意法官這樣一些看法。等等這樣一種現象,呈一種潛規則,都是可能出現的。我認為這件事的判定可能裡面具有潛規則。
主持人:
您覺得作為一個股權人,張法官的這兩年的紅利就根本不應該拿到手是嗎?
李成言:
首先我懷疑他入股的錢180萬到底從哪兒來的,嚴格說就是賣房子和賣地的嗎?不可能的,一定不可能的。
第二,他入股這個錢,在入股的時候,一定是通過一種非法的手段來完成的,因為他用了法官這樣的一個形象、地位、這樣一個法律來入股的,他是用法律入股的,等於說180萬是遠遠不只這個錢,他具有很大的乾股效應,必須要看到問題的嚴重性。
另外,所有入股賺錢,根據公務員的規定,根據法官的嚴格規定,因為他是執法者,所以他這個錢根本就不應該給他的。
主持人:
李教授有自己的一個判斷和推測,從我們到目前為止已知的信息來看,最終應該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纔合理合法?
李成言:
我覺得合理合法應該是這樣,第一步從我們處理這樣類似問題的程序來看,首先黨內要處分他,黨內的處分最高可能是開除公職,因為他嚴重的明知故犯去違反了中紀委對官員的規定,同時也有對法院的規定。
第二,他入股的錢,我們懷疑它的來源是有問題的,如果經過嚴格程序化的審判、查案,可能會出現問題的話,那麼就要采取另外一個處理辦法,就是他的法官資格可能要被取消,這有是行政處分。
第三,如果在這個程序裡面還發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甚至是行賄行為,我們就可以考慮送交司法。如果送交司法處理,就不是前面處理的這樣一個結果了。
主持人:
我想包括紀律的處分,包括職務的免去可能都是在張法官的意料之中。對他獲利的1460萬來講,您覺得應該是怎麼樣處理呢?
李成言:
我覺得應該走法律程序。
主持人:
你覺得能不能拿到這個錢?
李成言:
他拿到這個錢,您覺得正常應該這樣。
主持人:
謝謝李教授,我們隨後再連線。
岩松,你看李教授的觀點。
白岩松:
首先我覺得,這只代表李教授的判斷,但是他有權提出這樣的懷疑。因為我們得到相關媒體的報道,起碼在這180萬的時候有明確的說法,一個是他變賣房產43萬,另外一些是分的接產之後變賣,除非出現媒體報道是有失誤。但是懷疑存在就應該回到本源,到底這180萬是不是合理?但是這不是問題的關鍵,我覺得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接下來之後,他准備好了一個中簽和下簽,我們的法律和我們的社會公正會不會給他一個下下簽,這纔是這個問題的最關鍵之處。
主持人:
今天我們關注的是一位法官,應該說是違法的行為,卻又如此地堂而皇之,是怎麼樣形成的這樣一個現象,繼續關注。
字幕提示:
網民評論:
先用權力入股,再動用權力分紅,權力雖好使,公正卻消失。
身為公務員,卻能經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還是法律的尷尬?
法官是原告,哪有不勝的事?
如果法院的法官,且是監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
解說:
國家公務員、法官、權力,對於事件的主角張繼峰,公眾最關注的就是他特別的身份,現任神木縣法院監察室副主任,之前還曾擔任過神木縣法院沙茆法庭庭長,作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張繼峰最清楚,自己應該回避的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否則應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事實上,這些還只是有關規定的一小部分。
2005年8月30日新聞:
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今天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堅決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
解說:
2005年8月,監察部、國資委、國家安監總局專門針對公務員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發出聯合通知,明確要求公職人員限期退股,否則一經查處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而如此嚴密的政策背後是溫家寶總理的多次重要批示,顯然中央政府十分清楚,官員入股煤礦必然會帶來大量腐敗,這是一條必須切斷的鏈條。就在這份通知發出之前,中國首次成立了專門清理糾正官員入股的六部委聯席會議制度,並隨即展開了密集的全國性督查行動。
僅是2006年前9個月,就有315名官員受到黨紀政績處分,組織處理,或被移送司法機關。撤資退股金額超過七個億。
2006年9月22日新聞:
截至目前,各級清理糾正工作機構共受理舉報1022件,已核查完畢928件,撤資退股金額七億零九百萬元,佔應撤資退股金額的93.9%。
解說:
據了解,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和兼職的文件法規十分之多,僅是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名義頒布的就有40個左右。然而就在今天,在煤礦大省陝西的神木,我們卻還是看到這位頂風入股的張法官,堂而皇之、理直氣壯地打官司,討要所謂的企業分紅。更加令人困惑的是,雖然張繼峰一審勝訴的新聞早在幾天就已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但是面對記者的采訪,神木縣法院紀檢部門的領導卻稱並不清楚此事。而如果從2008年張繼峰開始打官司之日起,更是已經長達兩年的時間,這位法官入股煤礦的違法行為,早該為當地各方所熟知。那麼為什麼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人事部門等等卻沒有一家出面進行查處。張繼峰公務員照做,法官照當,法院的職務照舊擔任,這一場讓人看得目瞪口呆的荒唐官司,折射出的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現實?張繼峰的自我舉報真的沒有人聽見嗎?
主持人:
前面我們演播室說到了,張法官在所謂的『自我舉報』之前,應該算了可能自己會抽到什麼樣的簽,中簽,或者下簽。那麼,岩松說我們要給一個下下簽,你給出的下下簽是什麼呢?
白岩松:
如果僅僅是下簽的話,是沒有還給社會和人們期待的一個公正。也就是說,該拿的錢都拿走了,後半生無懮,也通過違反的規定所獲取了這樣的一種收入,即使這個扔掉法官的身份,公務員的身份,對我來說無所謂,我拿著1460萬我可以乾很多很多的事情,我們的公正在哪裡?所以我覺得,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還應該有下下簽,這種下下簽就是在依照《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時候,在對他進行就地免職,這是李毅中2005年明確說的話,當時他還安監總局的局長,說一旦查出我們的公務員誰入股,就地免職,依法嚴肅處理。現在就地免職是應該的,另外,法官的身份要就地取掉。但是這恐怕不出乎他預料,僅僅是下簽而已。
接下來的下下簽就是他獲得的這種違規收入,甚至違反《法官法》和《公務員法》的收入,是不是應該也該一並拿掉,那我覺得,從還社會公眾來說應該。
主持人:
必須要竹籃打水一場空纔能夠使得這個違法成本不是那麼低,那麼最後我們要連線一下李教授,聽聽你的觀點。
李教授,現在既然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在,為什麼這樣的現象還是屢禁不止,用最簡單的語言告訴我們。
看來是線斷了,我們一會兒再來聯系。
岩松你看,其實公務員不能經商,這是一個社會共識,一個常識,但是我們還會看到這樣的現象,你覺得為什麼會屢禁不止?
白岩松:
在2005年時候出臺了這樣的一個規定之後,當時安排了一個9月22日大限,就是說你自己應該趕緊撤出來,但是我注意到了,特別今天翻查了那一段時間的媒體,《法制晚報》就登了,應者了了,也就是說我要退股的了了。事隔了幾年之後,你纔發現,不是沒有,原來是真的有,而且藏得這麼深,還在獲取利潤。那麼他們視我們的法律和法規為何物呢?
第二,我要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剛纔片子中已經有了,在2008年的時候,在當地張繼峰作為原告已經開始提起訴訟,當地的法院怎麼能說不知道呢?是知道的,因為是出於回避的原則纔把他從神木轉移到另外的一個縣法院。做出這個決策的過程,就意味著知道這個因素。
既然知道這樣的因素,難道你不知道幾年前嚴格的規定,我們的《法官法》和《公務員法》有何規定嗎?另外不知道該退股嗎?當地的有關負責人這兩年來乾什麼?所以我們的譴責不能只針對張繼峰去,還要針對都在他自我舉報了之後這兩年的時間依然沒有作為。
主持人:
違法成本低是一個根本的原因嗎?
白岩松:
幾年前的時候有過這樣的一個順口溜,叫『寧不做官,絕不撤股』。因為煤礦的老板也說了,很多的官員、公務員入股之後,比搶銀行來錢還快,所以在這種巨大的利潤面前,他就甘願去冒風險。更何況,有的時候他要采用聰明的一點方法,大家心照不宣,或者說這裡擁有某種人情的因素之後,使他可以游刃有餘,不承擔風險,他何樂而不為呢?但是這個社會又怎麼能樂起來呢?
主持人:
在這個時候,我也想一個問題,這個法官年輕的時候,當他學法律的時候,應該也有一定的法律理想的,是不是說這個有點不切實際?
白岩松:
年輕的時候有理想的人多了,理想的可愛就在於,到他年老的時候,一生都能堅守。但是一路上就被欲望,被誘惑已經打得七零八落了,在我們的身邊到處都是這樣的人。所以,理想現在說起來是會被很多人笑的詞,因為大家都挺不理想了。
但是反過來我要說存在一個很大的漏洞,我們《公務員法》明確地放在那裡,我們的《法官法》也明確地放在那裡,但是上有漏洞,我們怎麼去補這種漏洞,比如說他不自己直接去做,用妻子去做一個擋箭牌,你明知道有這樣的一個行為,為什麼不能堵上這樣的一個漏洞?否則的話,甚至我們舉個更極端的例子,如果這個哥們兒幾年前采用離婚的方式呢?你現在想抓人家,想做這麼一個節目,想媒質一下都沒戲?
主持人:
所以規避這樣的現象不能靠一個所謂的信仰,靠一個道德上的自我約束。
白岩松:
我覺得靠的是出臺了的法律真的有用,我們不缺法律。你看,我們今天做節目的時候,能拿出的又是《合同法》,又是《法官法》,又是《公務員法》,又是國家法律法規。最後你發現,一個人可以游刃有餘地在這兒活得很舒服,竟然公然地就把錢撈過來。
主持人:
所以就需要精准、力度。
白岩松:
關鍵在於執行和想到別人想鑽什麼樣的漏洞,然後你就補漏洞……
陝西神木法官向煤礦討千萬分紅續:官方稱將徹查
神木縣委昨日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調查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並對全縣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進行徹查。
本報榆林訊(記者張有效)神木縣委昨日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對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進行調查。
本報近日連續報道的神木法官入股煤礦打官司索要1100萬紅利一審勝訴一事引起各方高度關注,輿論對法官依法索要違法所得一片嘩然。
在昨日的常委會上,神木縣委作出了兩項決定:一是由紀委和檢察院聯合成立7人專案組,對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一事進行調查,縣紀委書記王志雄擔任組長;二是從今日起對全縣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進行徹查。
當事法官壓力大想認輸
入股煤礦討紅利打贏官司被曝光後,當事法官張繼峰23日晚在電話中對記者表示,媒體報道後,他的壓力很大,可能公職不保。他說:『領導找我談話,壓力很大,我認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據了解,按照法律規定,案子上訴至中院後,作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上訴。張繼峰說,他老家在農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棄公職,所以希望認輸以求了結此事。24日一早,張繼峰的電話還能打通,可後來一直佔線,最後關機。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他的代理人也關機了。
上訴人撤訴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的上訴人陳某昨日稱,上午他被榆林中院有關人員叫到法院談話一直到下午。談話結束後,陳某從原來的配合采訪變成躲避采訪。
據陳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給陳某做調解工作。他認為,要陳某撤銷上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審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會生效,陳某就要付給張繼峰法官1100萬元的紅利。
兩當事人可能會達成和解
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依法討回違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而要維持這種荒唐成本會很高。但如果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
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樣一審判決就被視為撤銷。
紀檢部門:調查清楚會作出處理
神木縣委宣傳部部長雷江聲昨日表示,縣委、縣政府對法官入股煤礦一事非常重視。23日,神木縣委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裡已經表明了態度。他稱,目前二審法院未判決,這件事情還存在著不確定性,現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審判決後,再拿出處理結論。
神木縣委23日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中表述:『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於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就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們將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和《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張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昨日,神木縣紀委書記王志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會在調查清楚事實後作出處理決定。』
相關法規和紀律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聲音
『法官參股獲千萬分紅』該怎麼收場
法律有時候就是那麼『僵硬』,那麼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邏輯勝訴了,人們卻感覺無比糾結———近日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礦討要分紅的案件,就讓人有這種感覺。
國家明文規定公務員不能參股煤礦,而法官張繼峰不僅參股了,在未得到紅利後,還理直氣壯地通過訴訟的方式討要分紅,法院竟還支持了他的要求———在公眾眼中,這樣的判決堪稱荒誕。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從一種錯誤行為中獲益,既然入股行為是違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從違法行為中獲益的請求?而且是1100萬元的天價。這樣的判決,無疑會置《公務員法》於無比尷尬的境地。
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判決有違『情理』卻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規定,而經濟合同是否有效,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所以這是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公務員法》歸《公務員法》,《合同法》歸《合同法》,正如專家所說:煤礦方應向法官支付紅利,而對於法官違法參股,應依《公務員法》對其進行處罰。
所以,法律的正義需要依賴接下來的追究:這個張法官會不會因參股煤礦的違法行為而受到嚴懲?
如果張繼峰因勝訴而獲得了千萬紅利,卻因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在隨後的問責和追究中丟了官、失去了工作,千萬紅利的『不當得利』也將吐出來。因違法參股煤礦而付出的沈重代價,遠遠超過其獲得的收益,絕不讓一個人從錯誤行為中獲益,那麼,這就實現了正義。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勝訴了,他獲得了違法參股的千萬紅利,未因違法參股而受到嚴懲,或者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低於參股的收益,那麼,正義就是『跛足』的,勝訴就是對法律的嘲弄,也會在縱容官員參股煤礦上形成極其惡劣的暗示。
要禁絕一種違法行為,絕不能讓其收益超過代價。違法參股的千萬元紅利,考驗著《公務員法》的牙齒和權威。如果這位違法的法官得到了千萬紅利,失去的很少,那將是法律的恥辱。
網論
公務員分紅勝訴是法律的尷尬
●這個法官很有投資眼光,這麼高的回報率,巴菲特都沒有發現!
●人民法院的法官,且是監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高於法律和政令。
●先用權力入股,再動用權力分紅,權力雖好使,公正卻消失。
●煤礦應該分紅,法官應該受懲,鑼作鑼打鼓作鼓敲。
●身為公務員卻能經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也是法律的尷尬。
●法官是原告,哪有不勝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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