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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自稱沒老婆、思想空虛,晉江一外來工竟以1元錢為誘餌,強奸一7歲女童8次。昨天,(福建)晉江法院一審以犯強奸罪判處29歲的江西人何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幾年前,河南人郭某帶著妻子楊某和一對子女到晉江打工。去年,郭某辭職出廠,四處奔波,准備自己創業,而妻子和孩子就一起租住在晉江永和一出租房。
今年1月24日下午,郭某7歲的小女兒小芳(化名)在租房對面一加工廠內幫忙,無意間透露,隔壁的叔叔(即江西人何某)經常叫她去他住處玩,還讓她脫褲子。老板娘第一時間將情況反饋給小芳的母親楊某。楊某心如刀絞,但考慮到女兒的名聲,她冷靜了下來。當晚,在孩子睡熟後,楊某纔將家丑告訴丈夫郭某。
次日,夫妻倆帶著女兒向晉江永和警方報警。當晚,警方在何某的租房內,將其捉拿歸案。
原來,年近三十的何某長相一般,一直找不到女友,感情空虛的他,經常看黃片。去年8月,何某有時白天不上班。有一次,他剛好看到住隔壁的小芳一人獨自在家。當時,何某便萌生奸淫小芳的念頭。當天,何某騙小芳到自己的房間內玩。剛進房間,何某便以1元為誘餌,騙小芳脫褲子,此後多次以同樣的伎倆騙奸小芳。經調查,每次,都因小女孩疼痛哭泣,何某並未得逞。
何某未得逞,為何法院還認定是強奸既遂?法官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跟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管其是否自願,刑法一律予以懲罰,原因是幼女的辨認控制能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說,只要有強奸念頭,雙方性器官有接觸,即認定強奸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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