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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團市委、北京青年壓力管理服務中心聯合發布2010年大學生就業壓力調查報告,報告顯示,今年大學生求職心態更為現實,本科學歷人群中願意接受零月薪的比例達到20%,與去年的1.2%相比大幅攀昇。北京青年壓力管理服務中心主任熊漢忠說,『這充分說明大學生的求職心態比以往更靈活、現實。』(5月24日《京華時報》)
顧名思義,『零月薪』就是沒有工資白乾活。無論按照常識,還是按照法律,『零月薪』實際上都是不正確的,不應被人接受纔對。但是,為什麼還是有兩成本科生願意接受?果真是如熊主任所說,是因為大學生『求知心態更靈活更現實』了嗎?此事應該仔細分析。《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也就是說,無論用工單位做出多麼好的承諾,『零月薪』的本質也是違法的。
然而,在現實中,許多單位卻在試用期沒有支付工資,甚至有的單位還反過來收取『實習費』。許多大學生也只是將『零月薪』的實習期(試用期)當作是積累經驗、學習技能的階段,並沒有將其當作正式工作,所以也不是很在意工資的問題。在報道中明確提到,很多被調查者表示,接受零月薪,主要看這個工作是否能有效提昇能力、積累經驗,或符合自己的興趣愛好,有利於長遠發展等。也就是說,所謂的大學生容忍『零月薪』只是一種相對的『容忍』,是在計算自己的成本收益比之後纔做出的決定。
可見,大學生接受容忍『零月薪』是有條件的,是以時間和金錢換取經驗,是在巨大就業壓力下的妥協。但是,再現實的求職心態,都不能容忍用工單位肆無忌憚地壓低求職者的工資,也不意味著求職者要低三下四地容忍一些企事業單位無視勞動法,用『零月薪』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以往的報道中,的確有一些用工單位依仗強勢地位,單方面制定工資標准,更甚者以『實習』之類的名義欺騙求職者。說到底,因為求職者處於弱勢地位,權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在求職過程中缺少話語權,所以,面對用工單位開出的各種苛刻條件,甚至『零月薪』的工資,也不得不妥協接受。
在巨大的就業壓力下,許多求職者為找到工作做出了不少妥協,『零月薪』只是其中的一種,媒體不應誇大,但也不應無視。更重要的是,需要反思求職者為何做出這種妥協。如果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更有話語權,是否就不會對『零月薪』這類違法行為有這麼高的容忍度?(文/聞天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