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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由於政府過於強勢,城市化效率非常之高,征地拆遷的有關法定程序能省則省、能免則免,再加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不甚到位,所以因征地拆遷而起的衝突頻頻發生,惡性程度、暴力程度亦不斷昇級。
征地拆遷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還是一個經濟問題。可以看到,國辦的上述通知,正是從這三個方面作出規定和安排的。作為法律問題,憲法、物權法等法律都明確了對私權的保護,征地拆遷需要遏制以權壞法行為,保證法律的權威和獨立性;作為政治問題,涉及到如何制約權力,將權力關在籠子裡。
而作為經濟問題,征地拆遷的衝突實質是利益衝突,利益衝突並非不可調和,可以通過補償標准的利益協商與談判來解決。也就說,如何在征地拆遷領域引入市場經濟的自由交易規則,而不是權力規則;如何讓被征地拆遷者分享城市發展的紅利,而不是被排除在外。
怎麼補償、補償多少,本來應由開發商與被征地拆遷人自行協商,政府則充當裁判的角色,雙方談不攏就不能強來,這纔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由交易原則。目前卻並無一個基於自願、符合市場規律且為各方所信任的利益協調機制,拆遷補償標准基本是政令式、命令式的,也無多少討價還價的餘地。
在經濟層面來說,自由交易、利益可協商歸根結底,就是讓被征地拆遷者能享受到土地增值、城市發展的利益,這一塊利益不能被開發商或者政府所獨佔。本次通知提到的新征地補償標准,與以往補償標准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如果補償費用按30倍計算,仍不足以使被征地拆遷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話,當地政府應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換句話說,新征地補償標准的目的,就是要讓被征地拆遷者享受到土地增殖、城市發展的利益,至少不降低生活水平,這同時是政府的責任所在。
征地拆遷問題將會始終伴隨著中國城市化的進程,我們認為,在征地拆遷領域建立公平合理的符合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則,與法律和政治上的改進一樣不可偏廢,在此基礎上真正確立征地拆遷與城市發展的良性關系。(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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