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月15日,湘西小城漵浦縣一選區,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了米曉東的人大代表。米曉東遭罷免,源自米曉東獲刑。 |
4月15日,湘西小城漵浦縣一選區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米曉東的縣人大代表資格。15天後,該縣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終止了米的人大代表資格。
由選民發動罷免並取得成功,最終終止了一位人大代表的資格,委實少見。所以湖南漵浦的這個罷免案例被不少人認為很有意義。然而米曉東為何遭到罷免?是緣於其已經觸犯法律而獲刑。換個角度來看,罷免一位犯罪分子的人大代表身份尚如此不易,選民權利要得到充分完全的行使,困難多多。
罷免米曉東的困難其實並不是法律障礙,而更多在於操作層面。比如:需要選民自己找到超過50人的聯名,自己組織選民參加罷免投票。甚至還包括,當地人大沒有罷免工作預算經費和專職人員,完全需要特事特辦。然而,選舉和罷免人大代表都是選民的權利,選舉時常常有人大和政府的通力協作,從各方面保障選舉工作順利進行;而到了罷免環節,則需要選民自發組織。不能不承認,單單就是這樣一項工作,便足可讓部分選民失去行動的動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選舉和罷免的不同『待遇』,客觀上造成了選民權利行使的不對等。
權利行使不對等,令選民對罷免望而卻步只是第一步。更大的弊病在於,人大代表一旦當選,在任期內便似乎成了固有身份,除非遭遇法律規定的必須撤銷人大代表職務的情形。這客觀上使得一些人大代表很容易忘記他們所代表的人民群眾,不能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甚至,還以人大代表身份為自己謀取私利。米曉東的蛻變,或許也與此不無關系。
代表法規定,被判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服刑期間只是暫停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不變。這個規定既是對人大代表負責,也是對選民權利的尊重。畢竟,人大代表是選民選舉出來的,違法犯罪與能否代表和維護群眾利益並沒有直接聯系。與此相對應,法律賦予了選民的罷免權,而且對罷免理由沒有做出限制,只要選民認為其不再適合擔任人大代表,就可以要求啟動罷免程序。問題在於,缺少了落實上的基本條件保障,再縝密的法律條文實際價值也難免大打折扣。
一次成功的罷免,是對選民權利的捍衛和維護。可是透過這次來之不易的罷免,我們也看到了選民在啟動罷免程序方面的現實困境。很顯然,只有讓所有選民都能充分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人大代表纔能真正敬畏選民、敬畏手中的權力,人大代表選舉與終止過程中的全面民主纔能得到更大地推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