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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獲悉,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切實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等傳染病攜帶者的入學、就業等權利。今後有關部門將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有關乙肝檢測項目將成為受檢者的隱私,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受到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
-上學上班不得詢問是否攜帶乙肝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體檢不得強制檢測乙肝項目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髒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ALT,簡稱轉氨?)項目。對轉氨?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
-醫護人員不得泄露體檢隱私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給予罰款等處罰;對違反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後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給予其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記者胡春艷於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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