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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為購買的蓮子存在質量問題,一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並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給予十倍賠償。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此案後,依法支持了消費者的該項訴求。
2009年8月25日,市民張某在一家大型超市購買某品牌蓮子,在食用過程中感覺有異味,後在一知名網站無意中看到有消費者反映該超市出售的該品牌蓮子有質量問題。為保障自身及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張某到公證處要求對其購物行為及送檢行為進行公證。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張某再次前往該超市購買了同品牌蓮子數袋,並於當日開具了發票,後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將蓮子送至中國商業聯合會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檢測。鑒定結論為不合格,依據是檢驗蓮子含過氧化氫及過氧化苯甲?。據此,張某向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工商部門立即對該超市的該品牌蓮子進行了查處,並責令該產品下架停止銷售。經消費者協會與超市調解未果,張某依據公證書、購物發票及鑒定結論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判令被告超市退回貨款170元,並賠償十倍,即1700元;判令被告賠償誤工費、車旅費、公證費、檢驗費等。
被告超市當庭辯稱,張某購買的商品確系在被告處購得,但在送檢的過程中是否經過二次加工不得而知,同時認為張某並未因該蓮子造成身體的實際損害,且張某購買大量蓮子後主張十倍賠償,認為張某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不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故不同意張某的訴求。法院經審理確認了原告張某二次購物及送檢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是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從被告處購買蓮子,被告應當提供合格的商品,但被告提供的蓮子經有關部門鑒定,結論為不合格。被告銷售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原告請求退還貨款並主張十倍的賠償,符合該法規定,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170元,並賠償原告十倍貨款即1700元、公證費3000元、檢測費500元,共計5370元。
法官說法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在《食品安全法》出臺前,消費者只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主張賠償,該法第49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講,一旦購買了有缺陷或不合格的產品,往往不願意耗費過多的精力去尋求救濟,特別是價格不高的產品,消費者也就『自認倒霉』了。對於商家來講,即使有消費者反映或提起訴訟,由於消費者很難舉證證實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或者雖能證明有欺詐行為,但賠償最高僅為雙倍,故很難引起商家的重視。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該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一規定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力度,希望能夠由此引起商家和相關部門的重視,從源頭上杜絕食品安全隱患。(記者孫啟明通訊員王琪常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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