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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官打官司討要入股煤礦分紅事件引發廣泛關注(資料圖片)
新華網西安5月30日電(記者段博陶明)陝西神木縣人民法院一名法官180萬元入股煤礦,為討要1100萬元分紅款走上法庭,並且一審勝訴。連日來,這起離奇的官司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作為一名普通的國家公務人員,他的180萬元入股款從何而來?在國家明令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入股煤礦的情況下,他的分紅收益到底應不應該得到保障?28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這名法官張繼峰訴訟要求,記者對此事件進行了調查。
張繼峰回應180萬元入股煤礦款處於漩渦中心的這名法官名叫張繼峰,此前任神木縣人民法院監察室副主任,近日已被免職,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面對輿論和社會的廣泛質疑,新華社記者獨家采訪了張繼峰。
張繼峰從基層乾起,先後任鄉鎮法庭庭長和縣法院監察室副主任。他對記者說:『我是農家子弟,當上法官,走到今天不容易。沒想到,因為貪心不足,搞到今天這個局面。現在非常後悔,事已至此,願意接受組織的處理。』張繼峰工資收入每月只有3000元出頭,對於180萬元股金來源,張繼峰解釋說:『這些錢是變賣了兩處房產,一處是法院當時分的240平方米的住房,賣了43萬元。還有就是老婆是縣城神木鎮沙渠村人,村上分的門面房,賣了138萬元。』張繼峰表示:『對這些錢的來源,自己問心無愧。』目前,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正在進行調查。
張繼峰對記者說:『陳某是自己初中的同學。2005年初,陳准備花1800萬元買下一處煤礦,當時找到我融資。我把法院分的房子作價43萬元賣給了陳的弟弟,妻子在村裡分的兩層門面房還未建完賣了138萬元,湊起來入了股。當時,陳給自己開了入股180萬元的字據。』
『投了這麼大一筆錢很是擔心,加之老婆一直反對,煤礦的效益也不是很好。2005年9月,國家又提出清理公務員入股煤礦,有些後怕,找到陳要求退股。他說當時沒有錢,以後有錢加倍返還。』張繼峰向記者表示,2005年底、2006年和2007年,陳某三次分別返給張繼峰180萬元、180萬元和300萬元。其中前兩次打的條是返還款,300萬元打的條子是分紅款。
張繼峰說:『後來纔知道,陳某以5000萬元的價格將煤礦賣給了別人。我覺得沒有自己的180萬元,他不可能買得起煤礦,加之自己當初變賣的房產昇值加起來也有500萬元,覺得陳某給自己的太少,纔將他告到法院。
法官投資應不應該保障?2008年4月,張繼峰將陳某起訴至神木縣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2010年2月,橫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繼峰勝訴,判令被告煤礦方給付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由於國家明令禁止國家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這樣的判決引起了巨大爭議。二審法院認為,張繼峰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並且認定了雙方口頭達成的退股協議,所以對張繼峰的訴訟不予支持。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2005年8月中央有關部委下發《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令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
一審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是否有效,應該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法官法》和《公務員法》作為行政法,並不調整民事活動。
西安工業大學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本案如果只適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顯然不合適。投資入股不是普通的買股票、債券等,應該在屬於《法官法》和《公務員法》規定禁止的經營活動之列。法官不能參股,是你知我知的,企業讓他參股,雙方都有違法的故意,所以分紅肯定要沒收。
陝西洪振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安十佳律師王洪表示,雙方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而《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屬行政法,對特定人群從事經營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張繼峰雖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本案中並沒有利用職權或作為煤礦主管部門等直接利害關系獲取利益的行為,沒有影響合同有效性,其投資並不屬於違法收入,收益予以沒收理由並不充分。
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並認定了雙方口頭達成的退股協議,對張繼峰索要股權分紅的請求不予支持。張繼峰對記者說:『這件事給法官群體和當地造成這麼大的影響,感到很內疚。二審無論結果如何,都可以接受。』
公務人員經營活動如何監管目前,神木縣委已決定對張繼峰免職處理,並對其入股資金來源等展開調查。神木縣啟動對全縣公職人員在煤礦入股情況進行清查,榆林市委書記李金柱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對公務人員從事或參與經營性活動進行調查。
神木縣規定,凡在清理中主動登記、並全部撤出入股資金的,可從輕處理。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並撤出投資或隱瞞真相的,一律就地免職。對不嚴格進行清查的,要追究所在單位領導責任。
據記者了解,為進一步『清理官煤』的工作力度,此前由中紀委、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和國資委等組成的清理國家公務人員入股煤礦領導小組將『擴編』,增加國家工商總局,有助於從源頭上控制國家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