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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單人取證等行為應補正
現有司法解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但因其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且未規定相應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規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法律規范應有的功能。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排除非法證據范圍、內容、過程做了細化,尤其強調程序規范。
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范。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於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
【解讀】樊崇義表示,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屬於非法言詞證據,這是要堅決排除的,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屬於取證程序上有瑕疵,可通過補正、完善,不一定都排除。
啟動調查需要說明原因
規定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規定提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雖然控方承擔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但是,啟動這一程序的初步責任應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以避免不負責任地隨意啟動對證據合法性的『審理』程序的情況。
【解讀】樊崇義表示,對這一點要分兩方面看,一是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是被告人的一種權利,比如一個人在被打後做了供述,在法庭上當然有權利提出來,他提出來之後應該說明為什麼證據不合法;另外有些人不負責任地亂講話也不對。你既然提出來就要負責,但是被告人不應負舉證責任。
首次規定警察出庭作證
規定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法庭審理中,對於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控辯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查證十分困難。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這也是重要的新的規定,既避免了動輒要求訊問人員到場,也保證了訊問人員必要時就其執行職務情況出庭作證,有助於便捷、有效地查明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解讀】樊崇義表示,訊問人員一般是指擔負偵查權的警察、檢察官等,在我國以前沒有警察出庭作證證明證據是否合法,這次明確規定了,在我國是一項創新。
-馬上就訪:規定讓司法實踐更具操作性
樊崇義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利益,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必須慎之又慎,兩個規定對非法證據的排除的范圍、程序等都做了詳細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對辦案機關來說,辦理刑事案件要更穩、更准、更狠,其中『准』是核心,兩個規定讓司法實踐更具有操作性,許多以前的原則性規定有了實踐標准。兩個規定明確了實體性規則,也明確了程序性規則。其中最大的意義是體現了程序價值。實體公正要靠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要靠程序合法來體現。
-以案說法:趙作海案
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趙振晌被其侄子報案稱失蹤。一年後,當地發現無名屍,公安機關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經復核,該死緩判決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趙振晌回到趙樓村,趙作海案得以逆轉。今年5月9日,趙作海被釋放。
樊崇義教授說,趙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錯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和《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並不是因最近的趙作海案纔發布,這兩個規定早在兩年前開始調研和征求意見。但趙作海案對理解上述規定有參考價值。
趙作海案在證據上有重大缺陷,最嚴重的是被害人屍體的辨認。無名屍體怎麼被認定成是趙振晌,需要證據支持,沒有堅持做DNA技術鑒定這是一個失誤。如在辦案中,嚴格執行上述兩個規定,纔能把好證據關、程序關等,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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