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30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5月31日《人民日報》報道)
現有司法解釋盡管已經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但是規定內容較為原則,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完全發揮應有的功效,所以此次明文確立的證據裁判原則、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在死刑定案中予以排除等條款,被許多人認為是一次突破,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甚至有人樂觀地認為,類似趙作海式的冤錯案件將被終結。
其實,這種論斷多了一些理想化色彩。趙作海最終被釋放並不是因為口供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是此案中『被害人』的適時『復活』。換言之,如果不是『死人復活』,趙作海曾經遭受的刑訊逼供怎麼可能被曝光呢?必須指出: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即便此次的規定沒有明確,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也不應該被作為定案根據。關鍵問題在於,即便存在刑訊逼供,如何認定、誰來認定呢?難道逼供者會在口供上注明此系刑訊逼供嗎?
換個角度來看,刑訊逼供的口供不作為死刑案的認定證據,還頗有些讓人不安的成分——非死刑案就可以以此為證據嗎?或者,刑訊逼供的後果,只是口供不能作為證據嗎?從理論上來說,這種反問並不成立。然而置之於現實,誰又能說這種擔心完全多餘呢?近年來,一系列看守所中的非死亡案例受到公眾的關注,其中,包含有刑訊逼供情節的並不在少數。
減少乃至終結刑訊逼供的根本之策到底在哪裡?其實還在於規范辦案、按法律辦案。具體來說,一方面仍然要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無』的轉變,一切以事實為根據,而不能簡單地為了實現命案必破目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非法的人身傷害。另一方面,加強對案件調查和審訊的法治化管理,要充分地認識到,刑訊逼供不僅是不允許的,更是違法的,對因為刑訊逼供產生嚴重後果的責任人,應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認定證據,是一種進步,但是這種進步更多體現於對證據的認定更加明確和規范,而與減少刑訊逼供並沒有必然聯系,至多,只是讓刑訊逼供這個丑陋現象再次進入了公眾的視線而已。它恰恰警示我們,實現終結刑訊逼供的目標依然任重道遠。(劉楚漢)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