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名6歲男童在村裡一商店內買了把可以發射『火藥子彈』的玩具手槍後,玩弄中子彈突然射出而致其眼球穿孔,造成十級傷殘。此事成訟後,法院兩審判決商家承擔傷者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的60%。而男童的父母由於監護失職,自己承擔損失的40%。
男童小華為大港某小學一年級學生。2009年1月27日下午,正在放寒假的他和另一小伙伴來到女子劉某某經營的『超市商店』,各花4元錢分別購買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槍,那個小伙伴還同時購買了一板『專用子彈』。該種子彈為塑料外殼,內裝火藥,前置黑色小球。子彈外包裝上的文字說明,其可發射30米以上距離。當日下午,有村民發現小華蹲在一住房後面手捂右眼哭泣,身邊放著那把玩具手槍。小華哭著說,他剛剛玩弄手槍時,扣動扳機卻沒有子彈射出,於是掉轉槍口查看槍眼,結果子彈突然射出,將其眼睛射傷。
隨即,小華被先後送到靜海醫院和天津市眼科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小華傷眼眼球穿孔、角膜穿孔,並伴有外傷性白內障、繼發性青光眼等。天津醫科大學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出具法醫學傷殘評定,其意見為小華的損傷為十級傷殘。
大港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小華作為一個6歲的兒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家庭生活期間實施的行為應當得到父母的監管和保護。小華在放假期間,用零花錢購買危險性較大的玩具手槍和玩具火藥子彈(小華及其父母未能證實子彈系在劉某某處購買),並在玩耍中致傷。對此,小華的父母應該承擔一定的監護責任。劉某某經營的商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經銷沒有生產廠家、無商標標識以及無產品合格證,能擊發火藥玩具子彈的玩具手槍,並向尚不具備基本生活常識認知能力的兒童出售。小華的受傷,劉某某作為商店的經營者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根據已查明事實,判決劉某某賠償小華醫藥費,其父母的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29000餘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其餘40%的損失由小華父母承擔。
一審判決後,被告劉某某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表示自己僅向小華出售了玩具手槍,而沒有出售玩具子彈,要求只承擔賠償責任的30%。二中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劉某某出售『三無玩具手槍』而導致小華傷殘,難辭其咎。她認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過高,要求只承擔小華醫藥費等經濟損失的30%,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維持原判。(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