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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工人師傅在供熱鍋爐房『勾爐渣』,檢查鍋爐內的燃燒情況。資料圖片記者尹亞飛攝
天津北方網訊 『臥室溫度不得低於18℃,室溫低於約定溫度4℃以上的要全額退費……』北京首部由政府部門制訂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示范文本,7月1日開始推行使用。即日起,供熱單位將陸續入戶或進入社區與市民簽訂合同。 合同文本曾兩度大修
據介紹,之前北京一直沒有正式的供暖示范合同,居民手中所持的合同大多是供熱單位制訂的,存在供熱雙方權利、義務界定不明確、不規范等弊病。
今年年初,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推出了《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市市政市容委供熱辦調研員張春田表示,這次征集意見之後,兩部門組織專家對文本做了大幅度調整,其中重大修改達23處。4月20日公開論證會後,又對文本進行了二次修改,其中重大修改14處。『兩次調整,比較多地考慮了消費者的意見。』
繳費時間延長倆月張春田表示,兩次征集民意後,室內溫度標准、雙方違約責任、供熱單位免責條款、合同有效期等問題成為爭議最大的幾個問題,兩個部門在參考了市民意見和專家建議後,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前,北京執行的供暖費繳費時間是從5月1日至10月底。市供熱辦表示,考慮到供熱單位需要在采暖季前進行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燃料儲備等各項准備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經費,兼顧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兩方面因素,文本將繳費時間確定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合同期限由供熱雙方商議
另外,針對現在較為普遍的裝修時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等問題,文本沒有強行禁止,而是根據『誰作為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用熱人不得因此影響他人利益,並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
據介紹,此次公布的只是按面積收費的供熱合同,不包括熱計量收費。市市政市容委委員李楠稱,由於公共建築按照熱計量收費,目前正在做熱計量收費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張春田表示,合同期限由供熱雙方商議,可以每年一簽,也可以簽長期的。
-對話
簽下合同纔有法律保障
新京報:這份合同是否強制市民簽訂?
張春田:沒有強制一說,但只有簽訂了合同,市民纔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簽合同或合同缺失的話,將來在維權的時候,會帶來麻煩。
新京報:會有哪些麻煩?
張春田:比如說家裡出現溫度不達標,如果沒有合同,你向供熱單位投訴,那根據什麼來判斷是供熱單位的責任?有合同就不一樣了。
新京報:簽訂合同後,如出現糾紛,應該向誰投訴?
張春田:有多種渠道,可以向市或區縣供熱單位申請調解,也可以去法院進行仲裁。
新京報:這個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張春田:城八區法院曾反映,這幾年供熱糾紛案件比較多,一個原因就是合同的不規范和不明確。所以從維護供熱雙方權益角度講,簽訂這個合同纔能有法律支持和保障。
-算賬
合同文本詳細說明了在不同情況下供熱單位的退費責任,並列有相應的計算公式,方便供熱雙方計算退費金額。如規定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2℃之內的,退費比例為40%;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2℃以上、4℃以下的,退費比例為60%;室內溫度低於約定溫度4℃以上的,退費比例為100%。
供熱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用熱人供熱的,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相應采暖費。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熱費=采暖費總額/本采暖季法定供熱天數
-焦點
1 室溫有爭議 可請第三方檢測【文本】
『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或經過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熱人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
未經建築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平均氣溫在零下7℃以上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於18℃,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零下7℃以下、零下9℃以上(含)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於16℃。雙方對實際溫度有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室溫檢測。』
【解讀】
張春田表示,『采暖溫度』是此次爭議最大的問題,1994年15號令規定采暖室內溫度不低於16℃,『當時提的16℃是最低保障需求。』張春田說,隨著現代人的生活水平提高,16℃並不是一個很舒適的溫度。所以新提出的溫度更多強調的是標准。
2 用戶行為不當 供熱單位可免責【文本】
示范文本中關於采暖用戶的違約責任規定了兩條。其中一條是,用戶因自用采暖設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采暖等,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
張春田表示,過去只設定了由於供熱單位原因,對於不能供熱或不能達標供熱,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我們發現供熱涉及很多環節,不是供熱單位能左右的,比如極端天氣溫度遭遇低溫、由於用戶用熱行為上存在問題導致供熱不達標等,都可以給予企業免責。
-疑問
自找第三方物業認嗎?家住東城區交道口交通小區的李大媽表示,至今還沒看到合同文本,只有等看了之後覺得比較合理纔會決定簽不簽合同。
『之前我們跟物業簽的那份合同根本沒什麼用。』李大媽說,之前的合同沒有規定室溫應該達到多少度,也沒有測量標准,感覺自家不暖和,找物業反映時,根本沒有人給解決。
當聽說新文本有測量標准,並可以找第三方檢測室溫時,李大媽又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說是找第三方測量,這個第三方由誰找?如果是我找的,物業會認可嗎?』(記者杜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