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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物業稅是新稅種,要解決房產評估等技術問題,征管難度頗高,並且還須經過復雜的立法程序;而房產稅是原有稅種,改革難度相對較小。因此,物業稅『退隱』,房產稅『昇級』,並非了無新意。至於房產稅如何『昇級』,既無謂過度詮釋引申,也不必各自想象猜測,不妨靜待具體方案出臺。
房產稅『昇級』,目的在於『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而當初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本意是優化房地產稅費結構,增加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主要解決了中央和省級之間的財政收入分配矛盾,但省以下並沒有真正實行分稅制,上級政府集中了大量財力,而事權卻仍留給基層政府,導致基層財政出現困難。1998年的房改之後,房地產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以『經營城市』為名大搞土地買賣,以『土地財政』紓解財政之困,導致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違規拆遷屢禁不絕,也成為官員腐敗和群體事件的溫床。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為賺取超額土地收益,明裡暗裡助長炒地炒房,任由房價一路飆昇,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又缺乏硬約束,平民百姓望房興嘆、怨聲載道,『炒房團』則四處出擊、興風作浪。中央政府頻出重拳調控房市,卻屢遭『土地財政』的虛與委蛇甚至陽奉陰違;每有『國X條』出臺,就有和風細雨的『地方細則』化解,重拳調控只能屢敗屢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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