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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9年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東蘭縣青年農民王子發身陷一件命案,盡管他堅稱沒有搶劫殺人,且同為受害者,但幾年後仍分別被兩級法院判處死刑和死緩。就在他心灰意冷,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後,『真凶』現身。然而,盡管在『真凶』一案庭審過程中當事法院認定王子發犯罪的關鍵證據全部被推翻,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據6月3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王子發從抓捕到被判刑本身就是謬論。案件發生後,他是唯一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並且手中拿有殺人凶器,在沒有其他猜疑對象時,他無疑第一個被懷疑並被抓捕。接下來就是審訊程序,王子發在審訊時,顯然沒有被屈打成招,反而屢次強調『自己沒有犯罪,自己也是受害者』。換個簡單說法,王子發自己並沒有供認,更沒有充分物證,法官判案的依據,只是自己推斷王子發『謀財害命』的意圖和刀傷等無說服力的證據。試問:在沒有足夠證據和其他嫌疑犯時,難道法官僅憑臆想和推斷就能判王子發殺人了嗎?
當『真凶』主動承認,錯案出現時,辦案機關應該立即認識到錯誤,並重新調查、審理,還無辜者以清白和公平,需要謹慎,更需要效率。誠如王子發的辯護律師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多呆一天監獄就少一天的自由。被冤枉的人多呆一天監獄,國家就要多一天賠償的負擔。』
事實卻不然,當地司法機關屢屢用『謹慎處理』來搪塞質疑。關於為何遲遲不開庭重審的質疑,得到的回復是『事關兩條人命,需謹慎處理』『搜集證據很難』。但這兩個說辭從情理和法律都是站不住腳的。在重審案件中,已經全部推翻王子發犯罪的三條罪證,王子發這時只能作為嫌疑犯而非罪犯,根據法律疑犯從無的原則,如果在有限時間內,不能證明王子發有罪,他即無罪。再者,不管根據《刑法》對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期限的規定,還是作為錯案審判時間應短的情理,無辜者三年後仍不能無罪釋放,當地司法機關的責任都不容推卸。
5月9日,趙作海案無罪釋放的日子,河南省法院已將這天設為『錯案警示日』。警示日應警示什麼?在我看來,應警示取證不合法、判案不謹慎、破案無效率、糾錯不及時。從這個意義上說,每天都應該是『錯案警示日』。而廣西河池市司法機關,從始至終顯然沒有進行自我警示,更沒有法律為其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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