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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檢察機關一年立案查處殯葬行業的貪污賄賂案11件16人,涉案金額達118萬元
某地福利院院長在『清水』裡撈了13萬元好處
某市檢察院查處當地博物館一些旅游景點私分門票款時發現,只有80餘人的博物館,涉案人數竟達57人之多
某地愛衛委副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利用購買滅鼠藥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達30餘萬元
在各地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市政投入不斷增加的大背景下,以前市政部門中的『綠化處』等『清水衙門』已逐漸成為商家眼中的『香餑餑』。『衙門』裡的人在內則上下聯手,結成利益共同體,使內部監督機制失效;在外則與承接工程的商家結成『伙伴關系』,導致外部監督梗阻,促使腐敗滋生
安個路燈,栽點花草,這些在普通百姓眼皮子底下進行的事情,讓人很難將其與貪腐掛上鉤。因為,相比較土地規劃部門,綠化市政無疑是個『清水衙門』。然而,近段時間以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查處了綠化市政部門的貪腐窩案,一串掌管照明、綠化等看似『不起眼』項目的市政官員『集體落馬』。
綠化市政腐敗看似零敲碎打,沒有『規劃腐敗』樹大招風,但『含金量』同樣不低。江北區檢察院職偵局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小小的路燈、綠樹等市政設施,單筆投入往往不過萬元,和動輒上千萬元的『土地規劃腐敗』雖不能比,但清水衙門也可能出現大貪官,綠化市政領域滋生的腐敗同樣令人觸目驚心。
腐敗五花八門
明目張膽開出50%『賄率』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隨著近幾年重慶市委、市政府建設宜居重慶的力度越來越大,在綠化市政領域暴露出來的貪腐也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去年6月,檢察機關接到一封舉報信,反映江北區市政綠化工程處副主任羅某在苗木采購中有經濟犯罪行為。通過初查,檢察機關秘密訊問了苗木供應商沈某,發現其存在行賄問題。
『在對沈某訊問期間,羅某恰好在外地出差。』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專案組的同志守株待兔,等羅某到重慶一下飛機,就對其依法傳喚。
隨著羅某的交代,綠化市政領域的腐敗黑幕就此揭開:從2008年至2009年年初,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裡,江北區綠化工程處主任陳某、副主任羅某及規劃設計科科長鄭某3人共計受賄金額達130萬餘元。其中,羅某在其住家樓下的車庫一次性收受的單筆金額就達3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綠化市政部門貪官的貪腐方式各式各樣,除了直接收現金之外,一些貪腐官員還以與承包商做『合資生意』的形式,行貪腐之實。
2008年,江北區綠化工程處的主任陳某與一商家合伙,以某照明電器公司的名義,從自己單位的下屬公司承包了3處迎春燈飾工程。2009年1月,他又『默許』了該商家的入伙之邀,再玩『左手倒右手』的把戲,又承包了一處工程。通過兩度『經商』,陳某一共分得『利潤』20多萬元。
更有甚者,明目張膽開出『賄率』,硬吃工程利潤提成。羅某等人就曾公然和一些行賄人商定,以在江北區綠化工程處所接工程利潤的50%作為好處費。如此高額的『賄率』不免讓人有些瞠目結舌。
其後,江北區綠化工程處主任陳某、副主任羅某及規劃設計科科長鄭某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零六個月和十年。
行業不規范
隨意招投標監督成擺設
綠化市政領域的職務犯罪較多,究其原因,辦案檢察官認為,綠化市政部門以前是個『清水衙門』,工程量很小,綠化行業也就沒有健全的行業規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辦案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綠化工程中,原則上是有招投標制度的。但是,在現實操作中卻流於形式,實際上成了『邀標』。相關負責人常常借口任務重、時間緊,就隨意簡化應有的程序。有的時候,甚至是簡略到了『做不做』、『做』幾句話就定了的局面。
在苗木采購方面,也存在一些難題。據專業人士介紹,在采購高檔、名貴樹木時,其中有很多貓兒膩可玩。比如如何界定苗木的價值,通常是以樹種、直徑、冠幅等因素來考慮,但並沒有嚴格的標准。
由於市政綠化工程的點多、線長、面廣、維護常態化的特點,事實上,所謂的『清水衙門』也存在潛在的權力尋租空間。
江北區綠化工程處規劃設計科的鄭某,其級別僅是科長,卻負責工程合同起草、施工設計、工程預決算管理及組織植物采買等要務,各公司爭相向其行賄。據了解,江北區綠化工程處的苗木采購、工程發包量相當可觀,在該處近日公布的一次節慶活動市街鮮花用量表中,僅一個標段的雞冠花、孔雀草就要147600盆。以小型盆栽草花2元一盆計算,僅此一項便近30萬元。
『有了權力尋租的空間,自然有人蜂擁而至。』辦案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查處綠化市政貪腐官員的過程中,檢察官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親朋裙帶參與腐敗特別明顯。
陳某當上江北區綠化工程處『一把手』後,親戚朋友紛紛來投,將其視為『搖錢樹』,有的火速成立和市政項目有關的公司,有的立即改行做綠化工程,在陳某手下承接業務,形成『一人管市政,全家吃市政』的怪象。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曾令健認為,這說明一方面法律法規對市政綠化公司設立的條件、資質要求等缺乏比較完善的規定;另一方面,綠化工程處在綠化工程發包中佔據主導地位,這些因素在客觀上為親朋好友借助私人關系進入市政綠化工程領域提供了便利條件。
緊盯市政腐敗
城市化大背景下須嚴格監督
針對『綠化貪官』、『燈泡貪官』集體落馬的現象,曾令健對記者表示,這說明貪污腐敗並無死角。尤其是在各地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市政投入不斷增加的大背景下,以前市政部門中的『綠化處』等『清水衙門』已逐漸成為商家眼中的『香餑餑』。因此,紀檢監察部門應對這些領域緊盯不放。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此窩案中,陳某為江北區綠化工程處的『一把手』,羅某、鄭某也是本部門主要領導和骨乾成員,他們在內則上下聯手,結成利益共同體,使內部監督機制失效;在外則與承接工程的商家結成『伙伴關系』,導致外部監督梗阻,促使腐敗滋生。
曾令健建議,要強化內外監督,不僅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進行監督,而且紀委、監察部門以及檢察機關的監督也應跟上。同時,還要把上述的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結合在一起,用群眾『雪亮的眼睛』去發現腐敗的蹤跡。
『總的來說,市政綠化腐敗是一種制度性、結構性的腐敗現象,主要原因在於體制內部失調。』一名有著十多年反腐經驗的檢察官說。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為此專門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規范市政工程中的招投標行為,不給『潛規則』以機會,包括加大對業主單位主要領導、重要人員的監管,定期輪崗,對業務對象定期審查等。
學者稱『清水衙門』正逐漸成為職務犯罪高發區
真正意義上的『清水衙門』是不存在的。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清水衙門』,還是『渾水衙門』,只要是『衙門』,就有權力,也就有掌握權力的人。而只要有權力,哪怕是微小的權力,離開必要的制度作保證,就有腐敗的可能
『權不在大小,只要抓牢;權不在大小,只要有用。』這句在貪腐官員中流傳的順口溜提醒人們:沒有絕對意義上的『清水衙門』。
有反腐學者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近年來,傳統意義上的『清水衙門』正逐漸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區。
『清水衙門』頻發貪腐案
屢見報端的腐敗案件已經證實這一點。不久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耿曉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耿曉軍被判處無期徒刑。據查,耿曉軍4年內購置了38套房產。此案警示人們,農林口這些被認為是『清水衙門』的地方也在滑向腐敗的深淵。
『殯葬業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業,一直被人們認為是腐敗的「冷門」。但在現實生活中並非如此。某省的檢察機關在一年之中,對殯葬行業立案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就有11件16人,涉案金額達到118萬元,涉及相當一部分殯儀館、殯葬管理所和公墓等殯葬服務管理機構,發案率之高、犯罪面之廣,大大超過人們對該行業的想象。』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反貪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這名檢察官進一步向記者介紹,在很多不顯眼的單位,『清水』一樣會生出『蛀蟲』。『某市檢察院查處當地博物館一些旅游景點私分門票款時發現,在博物館所轄的5個景點工作過的人,除了一個掃地臨時工外,竟無一幸免地參與了私分作案,只有80餘人的博物館,涉案人數竟達57人之多;某地福利院院長在「清水」裡撈了13萬元好處;某地愛衛委副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利用購買滅鼠藥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達30餘萬元……』
權力不受約束是貪腐根源
『不少領域都存在類似的問題,我們在對其譴責的同時也應好好反思制度的缺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從反面佐證了行政許可法在權力分配和制度架構上的不足,對部門權益和差異性重視不夠,法律缺乏彈性。
楊建順認為,行政許可法明顯的一個價值趨勢就是『收權』,即將權力收歸到中央,而給地方和各部委的許可很有限,『雖然初衷是為了防止亂收費亂許可,但許可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應當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根據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規則,在原則具體化的基礎上,再講求公開公平公正』。
『行政許可法的具體細化需要在實踐中慢慢摸索。』楊建順始終認為,權力僅依靠制約和抗衡來收縮並不是治本之策,應當放權、分權,應當充分發揮各部門各領域的積極性,而非一味靠收權。
一名紀檢系統的有關負責人則告訴記者,『清水衙門』腐敗現象的發生,不僅僅是權力問題,有些還屬於行業腐敗,是一種行業自律的『失范』。
『權力的大與小是相對的。以前,我們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那些權重部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與較完備的監督機制,相對來說大案呈下降趁勢。而一些「清水衙門」的行業腐敗,在相當程度上是因為行業本身的高度壟斷性,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貪污賄賂犯罪的昇級。同時,也由於行業審批制度改革滯後於迅猛發展的市場經濟,造成一些行業相關制度的「失約」。』這名負責人說,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清水衙門』,還是『渾水衙門』,只要是『衙門』,就有權力,也就有掌握權力的人。而只要有權力,哪怕是微小的權力,就有腐敗的可能。
『再大的權力,因為嚴密的制度管理,都會被分割成很小的權力。相反,一些所謂「清水衙門」,卻被忽視了制度的制約,忽視的結果反而導致他們的權力更大。實踐證明,離開必要的制度作保證,權力的濫用就難以避免,再小的權力,也會滋生腐敗。』這名負責人說。
『要防治腐敗,就要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抗衡權力、以輿論監督權力,以此來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從行政許可法的角度來說,要把上述三種制約方式轉化為制度建設,堅持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公開、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落實許可責任原則、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利與利益脫鉤,完善追究責任的一系列機制。』楊建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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