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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每年由於賭博流到境外的賭資,相當於全國福彩、體彩一年發行總額15倍,也幾乎等同於全國旅游業一年總收入。在2006年,這一數字就已經超過了6000億元。(央視《焦點訪談》6月11日)
在我國經濟尚不發達、國民尚不富裕的背景下,每年幾千億元的賭資外流,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損失。如何築牢法律的籬笆,遏制巨額賭資外流的趨勢,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
為打擊賭博之風,最高法、最高檢在2005年5月曾出臺《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賭博罪的構成要件——除了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外,構成賭博罪客觀上則必須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
其中『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該規定存在重『莊家』輕參賭的傾向。參賭者即使是數額巨大、情節惡劣,也不構成賭博罪。顯然,法律規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賭博歪風。因此,我認為要想遏制巨額賭資外流的趨勢,除了要嚴厲打擊賭博的組織者外,還必須修補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將公民參加賭博且數額巨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讓豪賭者付出法律代價。
其次,必須加大對官員參賭的打擊力度。從挪用公款300多萬元到境外賭博而被公安部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抓捕的『官賭』蔡豪文,到挪用公款賭博輸千萬的安徽一副鎮長謝昭金,再到全國十強鎮——東莞塘廈鎮鎮長李為民挪用公款赴澳門賭博4年輸掉9000萬元人民幣,近年來一些境外賭博非法組織采用各種手段,引誘我國一些公職人員赴境外賭博,導致國家資產損失慘重。
可以肯定地說,巨額外流賭資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公款。官員參賭不僅違反公務員廉潔自律規定,影響公務員整體形象,而且往往引發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行為。許多貪官的腐敗人生往往與賭博有不解之緣,官員有了好賭惡習,就無心於工作,為人民服務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官員的言行是群眾行為的表率。要遏制巨額賭資外流,首先必須嚴禁官員參賭,堵住公款成為賭資外流的通道。對於官員參賭行為,一經發揮不僅要給予黨政紀處分,對參賭數額巨大的還要給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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