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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22日在京開幕,會議二次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舉報制度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加大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同時,草案擴大了行政監察對象,並規定監察機關應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等。
行政監察對象范圍擴大
修正案草案第一條將行政監察對象規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維持了現行行政監察法的行政監察對象。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偏窄。
草案二審稿在附則一章中增加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行監察,適用本法。』
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追究刑責
由於在實踐中時常發生舉報人的有關信息透露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使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情況,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對舉報人的保護應該更加嚴格,應明確對舉報的處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責任。
草案二審稿將這一條中對監察機關受理舉報的處理程序修改為:『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草案二審稿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一條規定以加強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即『泄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派出監察人員歸監察機關管理
有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為更好發揮派駐機構作用,除應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外,還應對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草案二審稿將修正案草案第三條第二款對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管理體制的規定作出修改:『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監察機關應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推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是推動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為保證這一制度更好執行,有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增加監察機關監督政務公開情況的規定,並相應增加有關監察結果公開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將修正案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並在監察機關的權限一章中增加一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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