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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向社會公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明確被告人若提出遭遇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法院應先行當庭調查。新規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非法言詞證據不能做定案根據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起訴書副本送達後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
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中,還為法庭調查非法證據設置了相應的程序。其中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准;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規定明確,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死刑案證人醉酒證言應排除
刑事訴訟法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新規則擴大了范圍,在死刑案中,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新規還規定,以下情形,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應嚴格審查,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辨認結果不做定案根據。這些情形分別是: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人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等。
間接證據判死刑應特別慎重
『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新規明確提出要求。
新規指出,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但同時符合5種情形的可認定被告人有罪。例如,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新規要求,法庭對證據有疑問,可告知出庭檢察人員等補充證據或作出說明。雙方意見不一致,有一方要求法院開庭調查的,法院應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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