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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看守所,被稱為是檢驗一個國家或地區法治進程的『試金石』。
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把這個原先顯得神秘的場所,推向眾人矚目的風口浪尖。
非正常死亡N種
對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很多網友專門發帖建樓,並冠上一個個同樣離奇的名目。
躲貓貓死
2009年2月,李蕎明在雲南晉寧縣公安局看守所內死亡,警察稱其與獄友玩『躲貓貓』時撞到牆壁受重傷。後經查實系被牢頭獄霸打死。
洗澡死
2009年3月,57歲的海南男子在海南省儋州第一看守所死亡。警方稱事發時,嫌犯叫他脫衣服洗澡,他不肯,遭毆打致死。
床上摔下死
2009年3月,20歲的福建青年溫龍輝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猝死。看守所稱其是因為從床上摔下來,屬於猝死或病理原因。
噩夢死
2009年3月,江西九江看守所稱武漢籍男子李文彥半夜做噩夢後突然死亡。
睡姿不對死
2009年4月,福州學生陳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警方稱他睡姿不對,叫其不應昏迷不醒,搶救無效死亡。
發狂死
2009年6月,青年林立峰在廣東省吳川市第二看守所死亡,警方稱他是『發狂而死』。檢方最終認定稱是『心源性猝死』。
摳粉刺死
2009年11月,山東文登市高村鎮於維平在羈押期間死在看守所。家人在查看屍體時發現其胸部有小洞,看守所稱其系摳粉刺所致。後屍檢鑒定結果顯示,死者被針類銳器反復刺戳胸部致心髒破裂死亡。
激動死
2009年12月,陝西女子王會俠被警方帶走,『問話』20小時後非正常死亡,警方稱情緒激動緊張為死亡的誘發因素。
喝水死
2010年2月,一名河南青年在魯山縣某看守所內死亡,警方稱他是在提審時喝開水突然發病死亡的。
摔跤死
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陳緒金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看守所死亡。警方稱其系上廁所時摔倒猝死。醫生稱被逼造假。
上廁所死
2010年3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托縣一名重刑犯莫名死亡,警方解釋是他夜裡上廁所時跌倒所致。
證據不足死
2010年,四川綿陽蒲澤民的案子經兩次審理都因證據不足未能宣判,但蒲澤民最後卻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看守所。
洗臉死
2010年4月,湖北荊州市公安縣一名在押男子離奇死在該縣行政拘留所。警方稱該男子系溺亡在洗臉臺水池裡。
……
何時不再離奇死
『我聽著都覺得可笑,因為根本不可能。』
對噩夢死、喝水死、如廁死、洗臉死等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一位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前局長認為,『最多的還是人為的毆打』。一是在刑偵階段的刑訊逼供。警察打了人,剛開始問題不大,關進去了,沒有及時處理,因感染而亡。二是在看守所搞破案,急功近利,互相攀比,不惜動粗。三是將管理權交給在押人員『拐棍』,『拐棍』權力大得很,像殺人犯,手特別毒,將權力給他,就可能打死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年4月召開的一次電視電話會議上透露,監所檢察廳今年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報告15例,涉及12個省份。報告死亡原因為3人自殺、7人被毆打致死,2人因事故死亡,另有3人死因正在調查中。監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看守所發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既有公安機關監管不力,也有檢察機關監督不力。
『看守所問題的復雜性,在於多年來的積弊難返。回顧看守所發展的60年歷史,可以看到看守所的管理與權利保障機制,基本上沒有發生多少根本性的變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一直來,看守所過多強調對在押人員的看管、改造甚至是深挖犯罪、配合懲治犯罪,而人權保障的功能並未得到彰顯,難以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改革纔能有出路
『公安監管工作要通過對社會開放進一步打破神秘感,該讓群眾知道的、看到的一點也不隱藏。』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局長趙春光表示,公眾對公安監管工作的不信任,某種程度上是由於公安監管封閉神秘、公開透明不夠所造成的。
2009年起,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已分兩批共確定150個看守所對社會開放。各地公安監管場所通過邀請新聞媒體采訪報道,邀請黨政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視察,召開在押人員家屬和律師座談會,接待在押人員家屬、律師等社會群眾參觀等方式,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開放活動。
孫志剛的死,促進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變革。如今,人們普遍關注,各地發生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會給看守所帶來一次全新的變革。
在一些學者看來,看守所治本的方法就是將偵查和羈押分離,公安部門行使偵查權,將監管的權力交給司法行政部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指出,公安機關即使管得再好,也有瓜田李下之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與現在的『自律自信』監督相比,『他律他信』更有意義和價值。
今年4月,作為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趙林中參加了公安部組織的看守所檢查活動。他認為,要治本,還必須盡快修改看守所條例,『該條例20年來一直未作修改,一些規定與形勢發展和國家法制建設的進步很不適應』。
目前,全國公安機關正在開展集中整治行動,以堅決遏制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明確規定,對由於領導不重視、工作不落實導致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一律先停止執行職務,待查清事實後再依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