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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的死跟我一點兒關系都沒有,我沒有殺馬朝暉。』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女人,雖然身材嬌小,顯得有些柔弱,但聲音卻清晰有力,對於謀殺丈夫的有罪供述,她當庭翻供。
她,正是7年前轟動一時的山西翼城『殺夫案』中的被告人李慧。
此前,據媒體報道,2003年10月2日,山西翼城縣人大副主任李毅的兒子馬朝暉在家中遇害,當地為之轟動,但凶手一直逍遙法外。3年來,李毅往返於太原、北京,向各級人大、公檢法求助、控訴,請求公安機關早日為兒子討回公道。
據了解,案發後的3年時間裡,山西警方共派出4屆專案組先後介入調查此案。而李慧及其情人李文浩從『測謊被排除』到『被判死刑』再到『發回重審』,可謂一波三折:2003年10月3日,李慧和李文浩被翼城縣公安局傳喚;第二天,翼城縣公安局開始對二人進行監視居住,於2004年4月4日解除,在此期間,偵查機關曾對李慧、李文浩測謊,二人均被排除;2004年11月17日,二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2005年9月7日因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2006年2月14日,二人被再次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6月,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李文浩、李慧死刑;2009年6月,此判決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據悉,此案的一審開庭未公開審理,2010年6月7日,此案在翼城縣人民法院進行的二審開庭,便成為此案案發迄今為止的唯一一次『公開亮相』。盡管審理耗時兩天,共計16個小時,但法庭仍然宣布由於此案案情復雜,將擇日宣判。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作為被告人的李文浩和李慧均當庭翻供,並表示自己此前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由於刑訊逼供。
庭審第一天
被告人語出驚人有罪供述緣自刑訊逼供?
2010年6月7日上午9點,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法庭裡能容納80多人的旁聽席早已座無虛席,還有很多人因沒有座位而被請出法庭。
死者馬朝暉的母親李毅一身黑衣,神情嚴肅而又悵然若失地坐在法庭上,馬朝暉的父親則佝僂著背趴在桌子上,久久未抬頭。
案件的第一被告人,李慧的情人李文浩首先接受法庭訊問。
『李文浩,你的有罪供述是否屬實?』公訴人問道。
『不屬實。』李文浩毫不猶豫地表示。
而李文浩接下來的解釋,著實令旁聽席上的人大跌眼鏡。
據李文浩說,時隔案發3年,即2006年2月14日,他被再次刑拘後,專案組民警把他帶到一間賓館裡,鎖在一張鐵椅上不讓休息。『第10天開始刑訊逼供、誘供,並威脅我不承認殺人就送我家人進監獄,還給我看很多馬朝暉屍體的照片,讓我按著上面的傷口供述。我實在受不了了,就按他們提示我的一一陳述。』李文浩說,當時辦案人員對他說,這是領導親自批示督辦的案子,特案特辦,讓他最好配合點。
在此後的訊問中,同樣翻供的被告人李慧、董昀作出了相似的供述。
同時,對於案發當晚的情形,3名被告人也作出了相差無幾的供述。
據李文浩供述,自己案發當晚和李慧在自己哥哥家裡待到10點半左右,晚上11點多,李慧纔開車回家。約20分鍾後,李慧給他打電話說『馬朝暉出事了』,自己說要去,李慧不讓他過去。
李慧翻供後的供述與此基本相同,『我回到家之後發現有血跡,順著血跡我看到了馬朝暉躺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當時我就給在公安局上班的朋友董昀打了電話,他馬上就到了我家。』據李慧供述,隨即她又給自己的婆婆打了電話。
『考慮到我和李文浩的關系不正當,不願意引起議論,我還給李文浩的嫂子打了電話,讓她對那天晚上我們在她家吃飯的事做了隱瞞。』李慧說。
據第三被告人董昀當庭供述,他在刑訊逼供下做的虛假的有罪供述上的簽名全部都是『董目勻』而非其真名,以圖有一天有機會的時候申辯。
按照董昀的說法,案發當晚的情況是,當晚23點50分左右,接到李慧電話後,他就迅速趕到,發現馬朝暉臉色已成黑青色,便馬上報了警。其間馬朝暉的弟弟來了,與李慧發生了撕扯,董昀將兩人拉開後把李慧拉到了自己車上,開出百米遇到李慧的家人,把李慧交到他們手裡後,又回到案發現場,此時警方已趕到。
面對被告人的翻供,公訴人當庭提供了58份證據,其中包括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證人的間接證據以及現場勘察筆錄、足跡鑒定、照片、屍檢報告等。
『案發當天,李慧和李文浩在李文浩哥哥家吃完飯後,駕車准備回賓館,途中李文浩陪同李慧回家拿衣服,在大門門廳內與被害人馬朝暉相遇,雙方爭執撕打。李慧到廚房拿了一把刀,被李文浩奪下後,連捅馬朝暉數刀致死。隨後,打電話將董昀叫到家裡,讓他想辦法處理現場。董處理了現場的凶器、血衣等物品。在董的指導下,李慧、李文浩偽造了失竊現場。』公訴人出示的幾份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3名被告人的陳述可謂是南轅北轍。
控辯雙方觀點的截然對立,讓庭審氣氛異常嚴肅,而馬朝暉父母的發言,讓已經炙熱的氣氛繼續昇溫。
馬朝暉的父母指出,曾有一個辦案人員試圖把李慧和馬朝暉的離婚協議書從案發現場偷走,這證明了當時他們夫妻的感情很差,李慧有作案動機。
就作案動機,李慧的辯護律師當庭陳述,認為李慧、馬朝暉都協議好離婚,其中就財產、孩子歸屬都做了明確的分屬,『且李慧、李文浩在此之前已經公開同居,在這種情況下李慧、李文浩是沒有作案動機的』。
但是,公訴人卻表示正是這樣的感情糾葛,且馬朝暉曾給李文浩的妻子發曖昧短信被李文浩發現,為此,李慧還跟馬朝暉大吵一架。
『這就更激化了李慧、李文浩和馬朝暉之間的矛盾。』公訴人認為這即是作案動機。
『這是主觀的有罪推定,沒有任何的證據。』李慧的辯護律師當即表示。
第一天的庭審在持續了8個小時後,在控辯雙方的激辯中暫告一個段落。
庭審第二天
控辯雙方針鋒相對還有未被排除的嫌疑人?
6月8日,庭審繼續進行,控辯雙方就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及作案細節展開了針鋒相對的激辯。
而本案的主要證據———3名被告人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再次成為了焦點中的焦點。
李慧的辯護律師李飛認為,有罪供述是在被告人手持檢察機關的『證據不足』的不予起訴書,且未撤銷的情況下,於2006年2月14日將3名被告人帶入賓館審訊長達40餘天得出的。
『從一審到現在,檢察機關一直未對刑訊逼供及口供審訊的不合法方面給出任何說法。』李飛指出,『既然3名被告人關於在賓館的刑訊逼供供述無法被排除,且又違反了法律規定,這就是非法證據,為什麼還要作為本案的主要證據舉證?』
對此,公訴人對於錄制被告人口供地點是賓館不持異議。但公訴人指出,李文浩曾在2006年3月份的供述中說以前曾有人跟自己談過話,隨後堅定了他堅決不承認殺人事實的決心,並稱自己說的話有時是真,有時是假,就是為了日後翻供。
『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公訴人這邊話音未落,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文浩大聲說道,稱在刑訊逼供的情形下,是什麼都編得出來的。
『翻供並不違法,犯罪嫌疑人有翻供的權利。』李文浩的律師胡曉勇補充道。
此外,3名被告人的律師均提到,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律師要求對3名被告人的刑訊逼供供詞不予采用。
同時,李飛提出,依照法律,此案2006年立案,重審應該在有新的證據之後纔能立案,而公訴人在2005年9月相關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到2006年2月14日再次關押3被告人,這期間並未有新證據。
對此,公訴人針鋒相對地指出,3被告人被關押後的有罪供述即為新證據。
另外,胡曉勇還對3名被告人的有罪陳述作了詳細地比對,指出裡面有多處細節相矛盾,如某些具體部位的刀傷是由誰所刺,是如何將馬朝暉的屍體拖進房間等,其中最突出的是李慧供述當晚是用菜刀刺死馬朝暉,而李文浩的供述是用水果刀。
公訴人辯稱,山西地區所用菜刀中有一種又薄又細的,由於每個人的認識差異,也會被人稱為是水果刀。
李文浩的律師還提出,李文浩案發第二天就被控制,但是李文浩當時身上也沒有傷,穿的一直是前一天穿的衣服,上面沒有任何血跡,如果真如李文浩的有罪供述所言,自己前一天晚上與馬朝暉廝打,並行刺數刀致其死亡,那麼怎麼可能第二天就毫發無傷。李慧的律師也提出李慧存在同樣的疑問。
此外,雙方還就物證———血腳印的鑒定、通話單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李文浩的律師胡曉勇當庭陳述,案發後,偵查機關就案發現場的血腳印進行了3次鑒定,第一次的鑒定結果排除了李文浩,第二次臨汾市公安局鑒定認為是李文浩所留,第三次由偵查部門報送到公安部去鑒定,鑒定結論是『不能確定現場鞋印是否系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胡曉勇還提出臨汾市當時做鑒定的是專案組,沒有司法鑒定資格。而且,當時做足跡鑒定是讓李文浩穿上同血腳印底紋相似的鞋,血腳印為42碼,而李文浩的腳為41碼。
隨後,胡曉勇在幻燈片上打出了從檢察機關獲得的李文浩的2003年10月2日的通話記錄。記錄顯示李文浩在21點38分給其領導打過一個電話,這與其無罪供述上所說的在其哥哥家吃飯期間給自己領導打過一個電話讓領導幫他帶東西給同事符合。胡曉勇還出示了李文浩的領導為他出具的關於此通話的書面證明,說當時李文浩口氣很正常。
而胡曉勇認為還有一個關鍵之處在於,2003年11月公安部派人對包括李慧、李文浩在內的犯罪嫌疑人做測謊時,一個姓馬的嫌疑人在測謊前突然逃跑,到目前為止沒有對此人的排除依據。
第二天的庭審一直持續到晚上7點結束,最後審判長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
至此,此案距案發已有7年之久,被害人的家屬在期待一個公正的判決,社會也在等待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在目前迷霧重重的情況下,很多人都在急切地等待著此案真相的大白天下。關於此案的下一步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