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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當從2008年底說起。來自天臺的王勝利看到朋友沒事情做,就叫他一起開個電器商行。於是兩人注冊了一個電器商行,並向有關銀行申請了電話寶和POS機,一邊賣電器,一邊刷卡套現賺點小錢,從中收取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手續費。到了去年9月份,他的朋友覺得生意不好,就叫王勝利一人做了。於是王叫了小姨子幫他看店。後來他又成立了一個舊貨商行,也是專門用於刷卡套現的,並未經營具體業務。
去年10月份,王勝利向黃岩的朱某借錢。朱某問他借錢乾什麼用,王就告訴他是用於刷卡賺錢用的。於是兩人決定合伙經營,由朱某拿出80萬元,王則拿出20萬元,兩人共同出資經營套現業務,平時則由王負責經營。為了做大刷卡生意,兩人通過申請、租用、借用等手段獲取了11臺POS機。有時候,王還叫他的老婆也來店裡幫忙。朱某則叫了他的女兒來看店。
今年1月下旬,王勝利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公安機關查明,王勝利通過POS機為他人刷卡套現1878萬餘元,朱某等四人則為他人套現1192萬餘元,成為地道的『套現專業戶』。
此案未當庭宣判。
據悉,去年12月開始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則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待王勝利等5人將是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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