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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3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審計報告時表示,審計署抽查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8個部門本級和34個所屬單位在無真實經濟業務背景的情況下,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主要用於發放職工福利補貼等。(據6月24日《廣州日報》報道)
從制度上講,發票是消費者的購物憑證,而對國家來說,它是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商業憑證,也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為規范黨政機關的發票使用,早在2003年1月2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行為。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財務收支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嚴格報銷程序,規范報銷憑證。
一些公權機關利用發票這個載體,恣意為小團體謀利益,已變得司空見慣。譬如,去年曝光的廣東婦聯以『吃水果』為名開了100多萬元的假發票。
公權機關開具假發票泛濫成災,一方面暴露我國公務報銷制度,沒有形成嚴密成型的制度和規則,財務監管體系形同虛設;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預算編制粗陋,一個部門開支多少,一年能報銷多少,隨意性很大。正是因為預算的透明度不高和財務報銷制度混亂,假發票纔得以猖獗。
有人稱,制售假發票猶如造假幣,性質惡劣。至於假發票屢禁不止的成因,筆者覺得,與我國法律法規對假發票犯罪的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有著很大的關聯。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造、倒買倒賣發票等,由稅務機關沒收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而使用假發票的,沒收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規定,制造、銷售假發票(除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這樣的處罰力度遠遠不夠,特別是對假發票的使用者,刑法中沒有制定相應的罪行,所以,筆者覺得,國家應盡早把使用假發票明確定罪列入議事日程,譬如發票使用者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罪,唯有明確的罰則,公權機關的發票報銷管理,纔能步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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