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對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兩個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規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二)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時,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中強調,『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是第一次明文確立證據裁判原則。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規定指出,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規定明確,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規定還明確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二)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書面證言;(三)詢問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而未提供的。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