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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三令五申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但寧夏固原市原州區清河鎮大堡村部分群眾和個體私營開發商為了賺錢『頂風作案』,上百畝耕地被用來搞開發或改為其它用途。(6月23日《新消息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也再次要求對基本耕地實行嚴格保護,『三不』赫然其中:不得隨便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相關的法律政策,足以體現出國家對土地保護的重視。這不僅有利於鞏固農業的基本地位,促進農業發展,更有利於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事實一再證明,耕地一旦遭毀壞,恢復原貌往往要付出慘重的代價,同時,一旦農民徹底失去土地,其權益很難得到長遠保障。因此,國家在著力保障村民承包土地權益的同時,也附於一些義務,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必須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等等。
很明顯,大堡村村民為了求得眼前利益,私自賣地,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理應得到制止。其實,從『固原市國土資源局對涉嫌違法佔用耕地的行為現場制止並要求恢復原貌』,我們不難倒推出,村民私自賣地給個體私營開發商,是不合理的;而從新聞中『農田成片被佔』、『連片開發的居民區』、『圈地後建成的小莊園』等描敘,我們也不難看出,部分村民私自賣地之舉,並非只在今朝今夕,而是有些時日,甚至有些年月了。基於此,我們不禁要問,村民私自賣地之行為在較大范圍內已存在了相當長一段時期,緣何當地政府就全然不知呢?究竟是真的被蒙在鼓裡,還是故意裝聾作啞?
事實上,不管當地政府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都可視為不作為。根據有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發包方(村委會)應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而在村民私自賣地這一過程中,我們看到的卻是相關的管理、監督在抱頭大睡。這好比街上正在發生一起搶劫案,而旁邊的警察卻一直高枕無懮,你能說警察沒有責任嗎?
回到村民私自賣地來說,村民為尋求短期的高額回報,有著賣地的衝動和舉動,並不難理解;個體經營開發商為了倒賣土地或開廠,以尋求更高額的收益,不惜違規買地、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對於他們這種商人的趨利性,我們或許也不難理解。問題的關鍵在於,此買賣過程視法律法規不顧,視農業、農村、農民的長遠發展不顧,這就必須受到第三方的依法約制了。而很遺憾,我們看到的是當地政府的袖手旁觀,如此不作為,簡直讓人懷疑它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必要性。作者:鄧子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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