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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戴偉東)昨天,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對李傑、李煜等13名販賣、運輸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嚴厲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傑出資11萬元指派被告人劉雲峰乘飛機到四川省成都市從葉兵(另案處理)處購買毒品回津販賣。劉雲峰在成都以每克34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8袋總計339.33克後,通過某快運公司運回天津。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劉雲峰到某快運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取藏匿有該毒品的兩個紙箱時被民警抓獲,當場收繳甲基苯丙胺339.33克以及毒資800元。當日中午,李傑因與劉雲峰失去聯系,遂通知被告人范樹增將放在其暫住處的毒品轉移。當日下午,范樹增攜帶毒品到其暫住處附近的驢肉火燒店內等候李傑時被民警抓獲。
200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段曉紅來到被告人李健在西青區曹莊子花卉市場經營的天津金派犬業飼養場,離開時將隨身攜帶的2袋計437.41克甲基苯丙胺暫存李健處。次日下午,段曉紅到天津金派犬業飼養場取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李傑、李健亦被抓獲。
被告人李東多次從李傑和被告人范樹增處購買海洛因,並向吸毒人員王志剛等人販賣。2009年2月27日,吸毒人員剛強欲購買海洛因,因聯系不到李傑而給李東打電話,李東介紹其到河東區富民路天琴裡小區找范樹增購買。2月28日,李東在河西區泗水道被民警抓獲歸案,從其身上收繳毒資1300元、手機2部,在其汽車內收繳海洛因5袋計1.53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李傑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雲峰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兩萬元。被告人段曉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被告人范樹增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李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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