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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供熱部門對小區供熱管道等加壓試水時,一業主家中取暖設施發生爆裂,因其家中沒有按要求留人,以致大量跑水、滲漏,造成樓下鄰居家牆面、櫥櫃等多處損壞。兩家鄰居爲此鬧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樓上業主賠償樓下鄰居室內裝修、櫥櫃等損失及鑑定費共計2.9萬餘元。
邱某和李某同是本市南開區某小區業主,而且還是上下樓鄰居。2009年10月24日,供熱部門對二人居住的小區供熱管道及居民取暖設施進行加壓試水。試水過程中,李某家中的取暖設施發生爆裂,因當日李某家中無人,造成大量跑水,同時滲漏到居住在他家樓下的邱某家中,給邱某家的頂棚、牆面、地面裝修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同時廚房的抽油煙機、消毒櫃及櫥櫃也被損壞。邱某提出試水前供熱部門已提前通知,並要求家中留人,李某未按要求留人致損害發生,應承擔責任。由於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邱某將李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6萬元。
李某認爲,其在此次跑水事件中並沒有責任,所以不同意邱某訴求。案件審理中,爲確定原告邱某財產損失的數額,由邱某申請,並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法院委託相關單位對邱某室內的損失情況進行鑑定評估,最終確定裝修損失爲1.7萬餘元,抽油煙機等損失爲5000餘元。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公民依法享有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因自己的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直接原因系暖氣設施爆裂跑水,被告作爲房屋所有人,對自己財產有可能對相鄰各方造成的損害負有注意義務。由於被告對自己的財產疏於管理,未能及時發現暖氣設施跑水,導致跑水滲漏,造成財產的無辜損失,其應承擔民事責任。關於損失數額,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雖對鑑定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提出質疑,但因雙方均未提出反證,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