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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規定的;
(三)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沒有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佔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未完轉下期)
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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