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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13日訊
7月9日,椒江區體育局原局長洪利華被椒江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人民幣4萬元。
現年53歲的洪利華案發前擔任椒江區體育局局長、黨組書記兼椒江區體育中心工程建設部常務副指揮。2009年11月9日,因涉嫌貪污、受賄被椒江檢察院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洪利華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單位『小金庫』資金、運動會贊助款、工程款,共計42萬元,個人實際所得26萬元。
2005年9月,洪利華指使體育局出納蔡建玲(已判刑)將椒江文體局的20萬元房屋租金、場地租金予以私分,洪利華分得12萬。
2006年下半年,洪利華伙同椒江區體育中心建設指揮部成員張寶富(另案處理),借浙江省第十三屆運動會在臺州召開,部分項目在椒江體育中心舉辦之機,以指揮部名義向區體育中心各施工單位拉贊助,共籌集10萬元贊助款,兩人予以私分,洪利華分得5萬。
2008年11月,洪利華指使蔡建玲把從杭州某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結算回來的,用於購買羽毛球專用地墊的多餘款項6萬元予以私分,洪利華分得3萬。
2009年上半年,洪利華授意張寶富,要求其與負責游泳池維修工程的負責人打招呼,讓其在結算游泳池工程款時虛開增5萬元工程款,後洪利華將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09年6月,洪利華授意張寶富,將椒江某體育服務有限公司賬外收入2.9萬元私分,洪利華分得1萬元。
2005年春節前至2009年春節前,洪利華利用擔任椒江劇院籌建領導小組指揮部總指揮、椒江區體育中心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的職務之便,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8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洪利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財產,計人民幣42萬元,個人所得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同時,洪利華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據《臺州晚報》唐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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